考古記錄包括什麽?
考古記錄是有關過去的實體(非書面)證據,可以分為四大類:文物、自然遺物、結構、基於科學的文獻。
文物,即人工製品,是由人在特定時間和地點製作或加工的物品,例如陶瓷、石器以及有雕刻的骨頭或貝殼。文物可以說明古代人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不同材料,以及製造過程中使用的技術。透過追蹤原材料和成品的交易,考古學家還可以重建古代貿易網絡。
自然遺物,是在考古現場發現的天然有機或無機殘留物,它們是人類活動所造成的。種子、木炭、礦物質和動物骨頭也是自然遺物的一部分。我們可以通過自然遺物了解過去的環境,如鑑定種子的物種級別,使我們能夠確定過去該居住區域的植物群,了解人們的飲食習慣、耕種習俗等。
結構,通常由耐用的材料例如土壤、石頭或木材製成。結構的形式從地基、岩層、牆壁、墓穴、房屋,甚至是標誌性建築物都計算在内。
被視爲考古記錄的文獻,除了考古發掘記錄,還有在科學期刊上發表過的文獻。只有有科學證據支持的文獻才是有效的。
但客觀而言,正如錢鍾書所指:「史學以失真為難逃之劫」,考古物證所攜帶的信息其實也是片面而又不齊全的。所以樣本數一定要夠多,才可以得出一個比較全面的結論。例如在一個古家居遺址的陶碗上有豬的酯質,並不能說明甚麼,但如果一百個陶碗上都有,就可以成為一個有用的樣本庫去研究古人是否以豬為主食。
文:鶴嘴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