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們談到加班費如何計算,但是如果補休和加班費都談不攏該怎麼辦呢?難道只能忍氣吞聲嗎?還是要憤而離職直接上法院呢?
這篇文章中,我們會告訴你四種方法(還有一種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但是因為比較少見就先不談),試著雙方坐下來,爭取應有權益又不用上法院喔!
工會以及勞工局
若公司規模夠大(現行法律規定要經過30人以上連署,才能成立工會)或是產業有工會,一般會建議先找工會處理勞資糾紛,因為工會通常具有法律知識,而且也和資方有固定溝通管道,通常會比自己去找老闆談來的有效。若沒有工會,也可以直接向縣市的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派員來公司了解狀況,並適當做出處置。
但是若不想透過工會或是覺得工會不夠力,找勞工局申訴也沒有消息,又該怎麼辦呢?
勞資爭議調解
首先我們來談談調解。調解這個名詞其實就在你我的生活周遭,各位若多留意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都會發現裡面有一個「調解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在辦理調解的機關。
實際上,調解可分為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兩種。法院調解由法官與法官指定的調解人主持,且對雙方的出席有強制力,若沒有出席會被處以罰鍰。同時,法院調解也可以同時聲請保全程序,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假扣押、假處分等等。鄉鎮市調解則比較寬鬆,由各地方政府的調解委員會處理,就算不出席也不會有對應的懲罰,最多就是調解不成立而已,且也無法做假扣押等法律動作。
另外,依照法律規定,勞資糾紛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意思就是說,若沒有先經過調解程序,法院不會受理訴訟,所以千萬不要想說可以直接上法院訴訟,會被法院轉去調解喔。
至於調解的程序各地方會有些微差異,但大致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任一方詳細填寫調解申請書後,可選擇向勞方勞務提供地(工會為登記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是法院提出申請。
2.鄉鎮市調解的話,申請人可選擇採用「指派獨任調解人」(即由地方政府或是政府委託之民間團體從名冊指派)或是「組成調解委員會」(即由雙方各自從名冊選出調解委員,後由地方政府指定主席)。法院調解的話,法官會從法院內的勞動調解委員中指定人選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3.調解成立後,若是經由鄉鎮市調解,效力就等同雙方簽訂契約,再經法院核定後,就具有判決確定效力。若是經由法院調解,效力就如同法院的確定判決。不論哪一種,若有一方不遵守,都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怎麼辦?首先要看是權利事項還是調整事項。
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白話文就是契約上表明應該要有的東西沒有,例如加班卻沒有給加班費或補休。
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白話文就是想要改契約但雙方沒有共識,例如上班時間要調整。
若是權利事項,這時候有兩個選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往下繼續聲請仲裁。但若是調整事項,就只能繼續仲裁。
勞資爭議仲裁
仲裁的成立方式除了主管機關認為該調整事項應交付仲裁以外,有三種模式:調解不成立後交付仲裁、雙方書面同意不經過調解直接仲裁、或是特例(例如禁止罷工或限制事業(老師、醫院等)勞工,而且只能是調整事項)得單獨向地方政府或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
仲裁成立以後,雙方一樣可以選擇「指派獨任仲裁人」(雙方各選擇一位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雙方各選擇數位仲裁委員,並推選主委),但若是「單獨申請仲裁」、或「主管機關交付仲裁」者,則僅得透過「仲裁委員會」之方式進行。
比較特別的是,雙方在仲裁過程中,若同意和解,可以出具和解書給仲裁委員會和主管機關,此時仲裁程序就算結束,而且效果與調解成立的效果一樣。但是若雙方一直沒有共識,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可以做成仲裁判斷,針對權利事項的效果如同法院確定判決,針對調整事項的效果如同契約成立,若有一方不遵守,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調整事項,就沒有辦法再提起訴訟,所以雙方當事人針對同一事件不能再有其他爭議行為,就算後續撤銷仲裁判斷,也不能再次仲裁。
結論
綜上所述,勞資糾紛不是只有忍氣吞聲或是上法院見兩種選項,善用工會、調解、仲裁,可縮短糾紛處理的時間,也可省去訴訟的裁判費用,通常是較為理想的解決方法喔!下一篇文章我們要告訴你,什麼是勞資會議,以及勞資會議居然可以避免這麼多問題?讓你知道勞資會議開得好,後續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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