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
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
,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均應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始得稱之,尤以職業病之認定,除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應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裁判意旨)
勞基法規定之職業災害,必須同時滿足「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
,缺一不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