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所謂「職業災害」必須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大要件:
「業務遂行性」
,是指意外事故必須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時所發生;
「業務起因性」
,是指勞工所受的傷害,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https://www.istockphoto.com 2要件是同時存在才成立嗎?
職安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職業災害定義)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安法細則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者。
個案
- 勞工因冠心症、高血壓,疑心血管病變 致心因性猝死。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 員工於工地修補地坪水泥砂漿時身體不適,由工地主任XXX至XXX醫院急救無效死亡。有勞動檢查所之談話紀錄、XXX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所以勞工是在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中發生死亡結果,
具有業務遂行性,應可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