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所謂「職業災害」必須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大要件:
「業務遂行性」
,是指意外事故必須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時所發生;
「業務起因性」
,是指勞工所受的傷害,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者。
具有業務遂行性,應可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