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必須具備:
(1)「職務遂行性
」:即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所發生;
(2)「職務起因性
」,即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8 號民事
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
。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宗旨
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
,而是在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
,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