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A女喜歡同事B男,幾次暗示B男都無下文,於是A女心生一計,趁同事聚餐的時候,偷偷在B男的飲料放入強力安眠藥FM2,然後把B男打包回家,不過A女的行為遭其他同事發現,保護住B男。A女下藥的行為涉及什麼刑事責任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者,處以刑事責任,未遂犯亦可罰之。本條即為所謂的「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毒品罪」的規定,並且依照毒品等級不同,所負擔的刑責輕重也不同。
強暴,指對人或對物施加物理暴力的行為。
脅迫,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等等不法目的,通知對方讓對方心生恐懼的行為。
欺瞞,指積極隱瞞或消極不為告知的行為。
安眠藥FM2,為第三級毒品,A女在B男飲料中下藥,想讓不知情的B男飲用的行為,構成欺瞞使人施用毒品未遂罪,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的規定,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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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屬於重罪,而且犯罪型態多樣,建議涉及毒品案件,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608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4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