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的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是指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在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上,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而未退還給房客的押金,如房客有積欠房租,而將該押金抵繳所欠繳的租金,則屬於租賃所得;如沒有欠繳租金,而以押金抵付違約金,則為其他所得
租賃所得是指財產出租給他人使用而相對之代價,但房東向房客所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是房客未依照合約完成承租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房客之事由所為之給付,所得性質是其他所得,而房東因取得該違約金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如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費用等)仍可減除
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假設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至12月,每月租金100,000元、押金200,000元,房客於111年6月底中途解約,房東收取1至6月租賃收入600,000元,違約金200,000元由押金抵扣,如果沒有提示租賃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房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租賃所得342,000元〔600,000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及其他所得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