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護膚連鎖機構A,在網路各大平台上刊登「免費美膚護理技術課程」的廣告,標榜免付學費,還會提供材料工具。B見到廣告後十分心動,於是有意報名課程,但是A要求B簽署培訓合約書,合約書記載B完成訓練後要幫A服務至少5年,如果B中途退出訓練,B就要賠償50萬元違約金,並要B簽立50萬元本票做為擔保。
A機構刊登的商業廣告,有什麼問題呢?
真實原則是商業行為能夠有效競爭的基礎,為了避免不實廣告妨礙商業行為,造成商業行為的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21條特別規定禁止刊登不實廣告,如果違法刊登不實廣告,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除了可以令其停止、改正之外,還可以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不實廣告」,指的是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品質等任何有招徠效果的事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不以積極傳達行為為限,如果事業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的交易決定,卻未在廣告中充分揭露,仍會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案例中的美容護膚連鎖機構A,刊登的廣告雖標榜課程免費,卻未揭露參加課程後,學員要為A服務5年,以及中途退出要賠償50萬元違約金的條件,此廣告已經有造成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以及排擠同業競爭的可能,所以屬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實廣告。
提醒!
廣告與文案設計雖然要比創意,但也要注意觸法風險,如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