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有催繳跟沒有催繳的差別在於:是否有提供未繳款股東繳款的機會。
因此,催繳制度可以給予未繳款股東一次補救的機會,避免他們因一時疏忽而喪失認購新股的權利。
具體而言,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在原定股款繳納期間屆滿後,再提供一定期間的催繳時間。催繳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不得超過原定股款繳納期間的2倍。
例如,發行公司原定股款繳納期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則催繳期間不得少於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且不得超過2024年3月1日。
另外現增催繳公告的對象是誰呢?答案是已認股之認股人。也就是說現增催繳公告是針對已認股但尚未繳款的認股人,催促其在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因此未認股的原有股東,即使在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也不會取得新股。
案例A(未於繳款期間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購意願):
案例B:未繳款的認股人有在繳款期限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購意願
最後再說明一下,何謂股東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股意願?
一般來說,股東表達認股意願須完成下列兩件事:
最後大叔想向各位讀者提出一個問題,如果有一位股東C在現金增資繳款期間向發行公司提出認股意願,但卻未在催繳期間的自行指定認股日期進行繳款,請問股東C預計會認的股份最終會如何處理呢? 歡迎在留言區告訴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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