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大叔碎碎念|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有催繳跟沒有催繳的差別在哪?

2023/12/1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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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有催繳跟沒有催繳的差別在於:是否有提供未繳款股東繳款的機會

  • 沒有催繳的情況下,發行公司將在原定股款繳納期間屆滿後,直接將未繳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人。因此,如果股東在原定股款繳納期間內未繳款,將會喪失認購新股的權利。
  • 有催繳的情況下,發行公司將在原定股款繳納期間屆滿後,再提供一定期間的催繳時間,讓未繳款股東繳款。如果股東在催繳期間內完成繳款,仍可以取得新股。

因此,催繳制度可以給予未繳款股東一次補救的機會,避免他們因一時疏忽而喪失認購新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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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在原定股款繳納期間屆滿後,再提供一定期間的催繳時間。催繳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不得超過原定股款繳納期間的2倍。

例如,發行公司原定股款繳納期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則催繳期間不得少於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且不得超過2024年3月1日。

另外現增催繳公告的對象是誰呢?答案是已認股之認股人。也就是說現增催繳公告是針對已認股但尚未繳款的認股人,催促其在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因此未認股的原有股東,即使在催繳期間內繳納股款,也不會取得新股。

案例A(未於繳款期間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購意願):

  • 某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原股東A、B各認股100股,C於繳款期間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股意願。
  • 繳款期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
  • 在繳款期間內,A、B皆繳款完成。C未繳款。
  • 在催繳期間內,C繳款完成。
  • 結果:A、B取得新股100股;C仍未取得新股。
  • 解釋: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繳款,亦應在繳款期限內向該發行公司表示認購意願,並於催繳期間內完成繳納。發行公司收到認購意願後,僅會將未繳款的認股人納入催繳對象。

案例B:未繳款的認股人有在繳款期限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購意願

  • 某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原股東A、B各認股100股,C於繳款期間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股意願。
  • 繳款期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
  • 在繳款期間內,A、B皆繳款完成。C未繳款。
  • 在催繳期間內,C繳款完成。
  • 結果:A、B、C皆取得新股100股。
  • 解釋:若C在繳款期間內未繳款,但於繳款期限內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購意願,則C會成為催繳對象。C在催繳期間內繳款完成後,即可取得新股。

最後再說明一下,何謂股東向發行公司表示認股意願?

一般來說,股東表達認股意願須完成下列兩件事:

  • 欲認購新股之股東得至發行公司填寫認股書以行使其新股認購權。
  • 認股書應載明認購股數、認股價格、認股日期等事項。

最後大叔想向各位讀者提出一個問題,如果有一位股東C在現金增資繳款期間向發行公司提出認股意願,但卻未在催繳期間的自行指定認股日期進行繳款,請問股東C預計會認的股份最終會如何處理呢? 歡迎在留言區告訴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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