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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堆置、堆放危害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2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 取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 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4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8條)
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外界隔 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 不得影響照明
-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捲揚機等吊運物料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 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並應設有防止超過負荷裝置。但設 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 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止人員墜落,且採 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 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 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 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 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 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者應設坐位。
- 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 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 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 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進入儲存大量物料槽桶作業危害防止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物料之搬運與裝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 ;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7條)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 採取下列措施:
-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 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 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 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 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積垛作業危害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1條)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 規定:
- 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
- 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 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 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
- 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 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2條)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規 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3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 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 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 一.五公尺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