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2)

上章節,討論到移動式機械,接下來就一些更細節進行討論吧。

物料堆置、堆放危害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2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 取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 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4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1.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2.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3.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4.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8條)

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外界隔 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1.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 不得影響照明
  3.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6.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7.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捲揚機等吊運物料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2. 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並應設有防止超過負荷裝置。但設 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3. 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止人員墜落,且採 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4. 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5. 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6. 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7. 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8. 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者應設坐位。
  9. 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10. 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11. 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12. 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進入儲存大量物料槽桶作業危害防止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1. 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2. 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3. 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4.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物料之搬運與裝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 ;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7條)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 採取下列措施:

  1.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2. 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3. 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4. 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5. 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積垛作業危害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1條)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 規定:

  1. 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
  2. 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 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 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
  • 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 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2條)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規 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3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1. 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2. 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 一.五公尺公下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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