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眾檢舉浮濫,造成很多爭議性罰單,特別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一項,便緊接在違規停車之後位居檢舉榜單前三名,究其原因,在於法條文字僵硬,未能覆蓋所有路況之變化,因此造成民眾誤解法條與開單員警對於法律詮釋的不周全,導致錯誤罰單暴增,同時民眾的罰單申訴竟也是向原開立罰單的機關申訴,自然多半是申訴不過關(警察總不能跟你說對不起我亂開單我錯了),因此最終都要靠民眾自行進行行政訴訟自力救濟,一直到法院才能由法官來判決推翻原判,這樣一來不但浪費社會資源,同時也造成原本開放民眾檢舉的美意被扭曲,也凸顯了民眾檢舉制度確實有被檢討的必要。
方向燈的設計是為了在變換車道或者變更行車路線方向時,用來提醒前後車輛與其他周邊用路人的,而許多民眾近期卻在封閉型的彎道中,例如封閉型的迴轉或轉彎專用道,被後車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檢舉而受罰。
許多民眾認為,在封閉的單車道上既無變換車道之可能性,為何還要打方向燈?需要提示誰?提示什麼?
的確,在無變換車道的具體事實時,的確不具備需打方向燈之必要性,而原本的法條文字為「轉彎」,其實並非有彎曲曲率的路線,而是「變換方向」的概念,但在法律知識不充分的一般民眾與基層員警的認知中,卻演變成「只要有轉彎就要打方向燈」這類錯誤的法律見解,因此造成民眾浮濫檢舉,而員警也胡亂開單的社會亂象!
因此便有民眾不滿表示:難不成你開一條蜿蜒的山路,方向燈要全程左閃右閃打個不停?不是一直在「轉彎」嗎?顯見員警「錯誤解讀法條」的結果就會造成民眾行車不知所措的亂象!
所幸本案例已經有法院判決書可以參考(如連結),法官的判決書中明載「係沿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情形,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核與轉彎或其路型為T字,Y字或十字狀態有別,當不需顯示方向燈,自無任何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此本罰單透過法院的行政訴訟被撤銷成功。
也就是說,在沒有與其他車道交錯匯流的封閉型車道上沿著路線行駛,無論該道路是否有彎曲曲率,原本就不具備法律上的「轉彎」意圖,自然不需要透過方向燈去提示其他用路人自身車輛行駛方向之變更意圖,因此「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在這種路段上是無效的檢舉與判罰。
所以,如果未來各位車友再收到這類罰單,請直接申訴告訴開單員警法院早已駁回這類罰單(可提供判決書案號: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55號),避免再被惡意的檢舉魔人利用法規解釋漏洞擾亂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