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一、本條新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如無妥適之措施,恐被繼承人之遺產易致散失,因而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之利益,爰增設本條之規定,俾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參考韓國民法第1023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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