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上周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下稱該條例),規範不義遺址之保存目的、審定程序及罰則等。然而,國際上,不義遺址已納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世界遺產」與「世界記憶」計畫,對應我國之體系即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推動的文資保存及,《文化部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補助作業要點》推動的國家文化記憶庫。是否有需要為不義遺址特別另訂專法,不無疑義。
對比兩者,立法目的皆為促進多元保存活化;中央主管機關皆為文化部;主管機關皆需審議及公告並輔導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執行管理維護;審議會之組成人員皆包含機關代表與文資相關專家學者;毀損之罰則皆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且該條例草案之說明亦多有適用文資法之處,如:該條例所稱「公有」係參照文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未遂犯」係參照文資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兩者主要差異為,文資法立法目的除促進多元文化,還包含保障文資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文資法除中央主關機關外,另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且有形文資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另由農業部主管;文資法之審議會組成除文資專家學者,還包含民團代表,該條例則包含政治案件受難者;文資法之審議會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審議會召開前,應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且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審議會召開後,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亦應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不義遺址則是突然迸出42處,既無相關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且審查過程均未上網公開及申請旁聽。
另就現況而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2022年修法時,增訂「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之規定。促轉會另於2021年及2022年公告二二八事件不義遺址與白色恐怖不義遺址(共42處,均為公有)。然而,其諸多標的與文資法公告之法定文資相同,如:「新店二十張景美軍事看守所」(景美紀念園區)於2007年登錄為歷史建築;「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於2014年登錄為文化景觀;「空軍總司令部」於2015年指定為市定古蹟;馬場町刑場於2020年登錄為史蹟。共同點為,先公告為文資,才公告為不義遺址。試問,若現行文資法已可指定/登錄不義遺址,何須再另立專法?若僅是擴充原先文資之審核基準,可不另立不義遺址之相關指定/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無需疊床架屋。
綜上,文資法較該條例程序上更嚴謹、保存上更明確、範圍上更寬廣,且兩者並不衝突,建議應將不義遺址納入文資法。除可避免雙頭馬車外,如:避免重複審議浪費行政資源、重複獎勵或補助浪費公帑、增加行政機關行政作業與私有所有人之管理維護責任、避免具不義遺址身份卻無文資身份的矛盾;更可藉由文資體系的相互互動關係,拓展不義遺址的價值,達到真正的轉型正義與保存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