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清❙ 初的「滿蒙一體」﹑「滿漢一家」,到 ❙清❙ 末的「五族大同」﹑「六族大同」﹑「七族大同」,到 ❙中華民國❙ 的「中華民族」,各個名目均為為大一統鋪墊的踏板。
最後出現的是「五族共和」。
從傳統非技術性的「一體」﹑「一家」﹑「大同」,到看似現代化的技術性的「五族共和」。
變成 ❙民國人❙ 的 ❙清國人❙ 進入了現代了嗎?
❙孫文❙ 就任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時的《中華民國大總統孫文宣言書》(1912)中說﹕「中華民國締造之始,… 是用黽勉從國民之後,能盡掃專制之流毒,確定共和,以達革命之宗旨,…,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 是曰民族之統一。 …」
這裡有好幾個問題或概念需要澄清。
第一點確立了 ❙中華民國❙ 的政體為共和。
第二點含意不詳,因此並無意義。人民是國家之本所指為何?
隨後的第三點則以地為單位,聲稱合 ❙漢❙、❙滿❙、❙蒙❙、❙回❙、❙藏❙ 諸地為一國。
第三點顯然否定了第二點,即第二點以民為國家的單位,但第三點卻以 (不同民族居住的) 地域為國家的單位。
❙孫文❙ 當然明白第二和第三點相互抵触,因此第四點提出了「即合 ❙漢❙、❙滿❙、❙蒙❙、❙回❙、❙藏❙ 諸族為一人」。這比喻屬曲解,有違常理。如將「族」等同「人」,那麼中華民國豈不成為五人之國? 這個五人之國跟個體 (人) 有何關係﹖
第五點的「是曰民族之統一」終於道出了底蘊 —— 所謂「五族共和」,結果還是為了一個大一統。
我們知道,在現代政治語言的意義上,「共和」意指一種政府形式,即權力明確屬於個體/人民,而個體/人民透過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權力。個體或人民是國家權力歸屬的最終單位。
現在問題來了。
「五族共和」是以種族為國家權力歸屬的最終單位。
換句話說,這個五「人」之國實在是五族之國。
放在一個共和政體之內,是否一族一票選出其代表,譬如總統?
如果是的話,那是一種很奇怪的「共和」政體; 不是不可以,但很怪異,可行性甚低。
但孫文的《三民主義》中的民權部份明確指出國家權力歸屬的最終單位是個體/人民,而今日的 ❙中華民國❙ 實行的「共和」亦的確以個體/人民為國家權力歸屬的最終單位。
這說明了什麼?
❙孫文❙ 及當時的建國者一方面要走共和之路,但又要堅持大一統的意識形態,因而陷入前言不對後語的尷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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