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地震後,不少朋友在臉書說家裡因為地震有物品、裝潢或牆壁毀損,這時候就有一個問題:因為地震毀損可以減稅嗎?
可以喔!根據國稅局說明,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等都可以喔。這篇談的是災害損失減免所得稅,談三個問題:申請依據的規定、申請的截止時間、申請所需的文件。
一、依據的規定
災害損失減免所得稅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就不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截止時間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應該在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去國稅局申請。沒有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後來財政部發布新聞,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
三、所需文件
根據財政部說明,申請所需文件有: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包括損失清單)、證明文件(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
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災害損失的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為加速處理,財政部發布新聞:「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 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 財政部,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災害損失減免專區】-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