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任津貼不是工資個案。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許多公司都喜歡用久任津貼留才。

但是怎麼給?大家才會皆大歡喜(大家指的是雇主、員工與政府)。

怎麼跟政府有關呢?因為久任津貼很有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是工資。而不是公司想像的恩惠給予。

一個是輕鬆吐氣、一個是血壓飆高,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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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預付不是工資!

個案

「獎勵專業人才久任協議書」前言載明:

  • 「…除經常性薪給外…」,條款明確約定採預付制,獎勵是固定薪資以外之獎金,雙方約定需任職至一定期限作為條件,期間無論任何理由離職,包括辭職或依勞基法規定受資遣或解雇等,故只要未依約任職期滿皆應返還已領取之久任獎金

條款解釋

久任獎金係採取讓員工預先領取之方式,並約定若未依約服務期滿即需返還部分獎金,應屬民法第99條第 2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故倘員工預先領取卻無法履行久任之約定,則其領取獎金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其法律行為於解除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員工就預領之獎金自應返還。

通常會綁定最低服務年限!

最低服務年限是例外規定

《勞基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依上開規定可以知道,勞工對於原有勞動契約之存續與否,即是否主動予以終止,原則上有自由決定之權利,僅需依上開規定時間預告雇主即可
  • 而同法第15-1條就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明文規範,是對勞工上開工作決定權為例外規定

但雇主與勞工間所為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約定,需合於勞基法第15-1條之規範,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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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 久任津貼綁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第2款合理補償規定,
  • 如果員工月工資約為4萬至6萬餘元,公司只預付一筆2萬元之的久任津貼,卻限制最低年限長達2年,相當於每月僅補償數百元,遠低於被上訴人之每月工資,法院會認為兩造間久任約定不符合前揭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第2款之合理補償規定,因而認兩造間之久任約定無效喔。
  • 久任約定既屬無效,員工應誠信履約之問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4月15日勞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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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牛-avatar-img
2024/05/17
那能限制員工休假兼職嗎?或代別人的班?
鄒靜修-avatar-img
發文者
2024/05/18
宇牛 1.因為工作有機密或特殊性質,限制員工"在職競業禁止",尚無不可2.勞工休假目的是恢復身心疲勞,基於職業安全衛生,可以柔性勸導3代班是社會通俗說法,實務解法是A員工彼此調班B雇主指派加班
鄒靜修-avatar-img
發文者
2024/05/18
A休假兼職?我比較會從民法的角度跟契約來看,因為勞基法並無規定B代別人的班?沒有這個問題喔,按勞基法工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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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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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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