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秦到西漢初只有『六律』,餘六律稱為『間』或『濁』,乃附屬品
中國在西周時代,於文獻上並無記載任何關於『六律』的文字,而在戰國時代的《左傳‧定公四年》有記載,武王克殷,賞康叔『大呂』鐘去建國,賞唐叔『姑洗』鐘去建國。而,在考古實物上,一如饒宗頤《隨縣曾侯乙墓鐘磬銘辭研究》(頁35)裡指出的,在出土的西周鐘上,如1979年陝西出土的乎鐘銘辭上,有『無射』、『大林』(林鐘)銘文[1],並引有羅西章的報告指出有妥賓(蕤賓)鐘出土。而楚國約於西周夷王時也有其上有銘文『大林鐘』的楚王熊渠的楚公家鐘[2]出土。戰國時代的《左傳。襄公十九年》也有記『季武子以所得於齊之兵作林鐘,而銘魯功焉』。在戰國初年,如《孟子•離婁上》指出的:『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就已講出『六律』。而像是《左傳》,也有《左傳‧昭公二十年》:『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及《左傳•昭公二十五年》的『七音六律,以奉五聲。』等等。
成於戰國時代的《國語。周語下》,以當日的觀點在陳述春秋時代的周景王問伶州鳩的記載:
『王將鑄無射,問律于伶州鳩。對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由是第之: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三曰姑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四曰蕤賓,所以安靖神人,獻酬交酢也。五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也。六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為之六間,以揚沈伏,而黜散越也。元間大呂,助宣物也。二間夾鍾,出四隙之細也。三間仲呂,宣中氣也。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也。五間南呂,贊陽秀也。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也。律呂不易,無奸物也。』
此段話語,雖是記載春秋之事,實際上,是戰國時代人的想法,非真正伶州鳩必有此言。有關《國語。周語下》整篇文字,涉及天文學武王伐紂時的星象,天文專家已有考證,內中所記,皆非武王克商時的真正天象,而是戰國時的天象。(見〈夏商周斷代工程基本思路質疑〉,《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論》)。故所謂的『六律』,提到六律含有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而另外的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南呂、應鐘,都稱為『間』,即插入於『律』之間的附屬物,乃是反映了戰國當時的時代人對六律的看法。雖口中提到『律呂』,但並詳細未分六律或六呂屬性。
其實,於湖北曾國的曾侯乙墓出土的編鐘組上的銘文,明確地刻上了楚國的十二律,可以發現相當於『六律』的即是相當於文獻所載的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而其他的六個律,則都是於『六律』的名稱上加上一個『濁』字,以示低半音的律,如『黃鐘』加上『濁』字,成了『濁黃鐘』,表示低『黃鐘』半音。所以戰國初年楚國的十二律除了『六律』而外,另有“六濁律”,即相當於濁黃鐘、濁太簇、(濁姑洗)、濁蕤賓、濁夷則、濁無射。(按:楚的黃鐘,名為獸鐘,太簇名為穆鐘,姑洗名為呂鐘或宣鐘,蕤賓名為坪皇,夷則名為文王,無射名為新鐘,故另六濁律,實名為濁獸鐘、濁穆鐘、()、濁坪皇、濁文王、濁新鐘,而()表示於曾候乙鐘銘文找不到此律名)。
戰國時代出現的《尚書•益稷》:『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以出納五言,汝聽。』(按:《後漢書‧律歷上》引『在治忽』作『七始詠』,皆有誤。唐代司馬貞在《史記索隱》裡指出,今文裡作『采政忽』,而古文作『在治忽』。)而戰國末年的《呂氏春秋•察傳》說:『夔於是正六律,和五聲』,也就在,整個先秦的周朝,都只有『六律』及其他六個被當作附屬品的『間』音或『濁』音的六律。未有正武稱為『十二律』者。
在戰國至西漢初的《禮記。禮運》也還是指出:『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也;五味、六和、十二食,還相為質也;五色、六章、十二衣,還相為質也。』這在搞陰陽的戰國末年到西漢初年的《管子》、《呂氏春秋》、《禮記‧月令》、《史記‧律書》等都談到把十二個律名分佈到一年十二個節氣上,或上生、下生的三分損益的生律法,但對於十二律的屬性,也沒有將所謂六間或六濁,提到正式枱面上來談其屬性的陰陽。《淮南子‧天文訓》:『律之數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鍾,以副十二月』,談有雌律及雄律,亦不分陰為呂,陽為律。而如漢武帝時司馬遷在《史記·律書》,裡都還在講『六律』:『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連成於漢代的《大戴禮記‧曾子天圓》都還在講『十二管』:『截十二管,以索八音之上下清濁,謂之律也』,如《禮記‧禮運》的『十二管』,而不講『十二律』。
二、西漢元帝時京房論樂律時以『下生』『上生』定律之陰陽
而這種情形,到了西漢元帝時,京房談六十律時就出現了,把陰陽運用到十二律來,《後漢書‧律歷上》記載了京房的樂律理論:
『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終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鍾之數實。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鍾,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黃鍾,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下生林鍾。』
這是指出,京房定義了十二個律的『陰』、『陽』屬性,凡是『陽下生陰,陰上生陽』、『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以三分損益生律法,凡是去『下生』的那個律,稱為『陽』的律,凡是那個去『上生』的律,稱為『陰』的律。
三、劉歆王莽以陰陽觀平等定義出六陽聲律及六陰聲呂
而把此一陰、陽之說的深化,就是在西漢末年,劉歆及王莽把河間獻王及其門客偽造的《周官》為底本,改換成陰陽術數天道官制體系,而偽造出今本的《周禮》裡,所以在《周禮‧春官宗伯‧大師》章,出現了: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鐘、小呂、夾鐘。……,以六律為之音。…。。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凡和樂亦如之。』
劉歆及王莽,在其以秘府所藏的《周官》為底本,加入不少其在秘府可見而後世已佚失的周代官制的書冊裡的官名或併載的職掌,拿來再添增改造成其理想的陰陽天道官制體系,把京房的樂律裡的『陰』、『陽』因生律法的『上生』或『下生』的定義,改頭換面,改換成逕訂出六個『陽聲』及六個『陰聲』,即其《周禮‧春官宗伯‧大師》章所述的『陽聲:黃鐘、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鐘、小呂、夾鐘。』
按,又一證據,即是班固在寫《漢書‧律曆志》時,指出:『至元始中王莽秉政,欲燿名譽,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餘人,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言之最詳。故刪其偽辭,取正義,著于篇。』也就是,班固的《漢書‧律曆志》的內容,是拿劉歆為首所陳鐘律書為底本,而刪掉一些所謂的『偽辭』之後,抄成《漢書‧律曆志》的,而劉歆為首一異說後的結論是如《漢書‧律曆志》:
『五聲之本,生於黃鐘之律。九寸為宮,或損或益,以定商、角、徵、羽。九六相生,陰陽之應也。律十有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律以統氣類物,一曰黃鐘,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賓,五曰夷則,六曰亡射。呂以旅陽宣氣,一曰林鐘,二曰南呂,三曰應鐘,四曰大呂,五曰夾鐘,六曰中呂。有三統之義焉。其傳曰,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
劉歆在《漢書‧律曆志》裡,指出:『律十有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又指『呂以旅陽宣氣』,並又襲了《呂氏春秋‧古樂》:『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陰,取竹於嶰谿之谷,以生空竅厚鈞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聽鳳皇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適合。黃鐘之宮,皆可以生之,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而指出『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即六陽律出於陽鳳的六種叫聲的音高,六陰呂出於陰鳳的六種叫聲的音高。但一見即知劉歆修改了原先《呂氏春秋‧古樂》素樸的說法,而加入了『律十有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又指『呂以旅陽宣氣』等說,於是就把先秦到西漢初年直到京房年間,十二律裡的六個所謂的『六呂』,還不被正式認可,而只視為『間』,視為『濁』,乃『六律』的附屬品,藉由劉歆王莽在偽造《周禮》此一陰陽術數帝國官制之下,在陰陽並生之下,而賦予『六呂』(六陰聲)和『六律』(六陽聲)相同的地位。
四、小結:證實劉歆王莽偽造《周禮》
於是,從六律及六間或六濁的先秦故說,到了西漢經過了元帝期間的京房的樂律裡,從『下生』及『上生』關係上,去定義了六律的陽的屬性,及六呂的陰的屬性,但未明言所謂六陰律(呂)或六陽律。而再到了西漢末年,傀儡皇帝平帝期間,劉歆的《鐘律書》出,而引述於《漢書‧律曆志》內,就明白的提出了『六律』『六呂』的陰陽相互並存,一視同仁的陰陽十二律的觀點,而劉歆及王莽共謀的偽造今本的《周禮》,於是就將六陽律(六陽聲)及六陰呂(六陰聲)再加入到其偽造的《周禮》裡的『大師』章內。整個六律到陰陽十二律的發展及進化的軌跡,又再度印證了一項事實,那就是今本《周禮》確是劉歆及王莽協謀偽造的。因為,必得出於元帝時京房的樂律主張之後的演化,於是數十年後劉歆及王莽共偽《周禮》豈不真相畢陳了。
(見原書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
[1] 按,有關鐘銘文之『大林』或《國語》內之『鑄無射而為之大林』的『大林』,有學者認為非指樂律裡的林鐘,而指鐘數眾多之義,審之,甚是。(見朱鳳瀚:《中國青銅器綜論》,頁344~345)
[2] 張亞初:《論楚公家鐘和楚公逆鎛的時代》,《江漢考古》1984年第4期。按,即若有『林鐘』一辭,但係表如林般多的鐘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