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六章 家(§1122~112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28條(家屬分離之方法(二):命令分離)(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理由:
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爰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原條文】(家屬分離之方法(二):命令分離)(19.12.26制定公布)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