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1條(監護人之設置)(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理由:
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爰將但書規定刪除。
【原條文】(監護人之設置)(19.12.26制定公布)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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