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98.04.2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98.04.29增訂公布)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並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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