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Ⅱ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一、本條新增。
二、共同占有之占有物受第三人侵害時,應容許各占有人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原條文第960條之自力救濟或現行條文第962條之物上請求權,始得保障各共同占有人之權益,爰增訂第1項。
三、占有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於共同占有人間之效果如何?宜明文定之,爰增訂第2項,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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