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63條之1(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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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63條之1(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Ⅱ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共同占有之占有物受第三人侵害時,應容許各占有人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原條文第960條之自力救濟或現行條文第962條之物上請求權,始得保障各共同占有人之權益,爰增訂第1項。

三、占有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於共同占有人間之效果如何?宜明文定之,爰增訂第2項,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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