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一、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法律不乏另有規定者,如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國民住宅條例第17條、第27條、本法修正條文第870條之1、第871條第2項等是,為期周延,爰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語,以資配合。
二、現行條文中所謂「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云云,究竟指何種次序而言,又末段「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文義亦不甚明顯,易生爭議,爰予修訂,以期明確。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
查民律草案第1151條理由謂抵押物之賣得金,分配之法,須規定明確。抵押權人之次序異者,按其次序刀配之,次序同者,抵押權人平均分配之,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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