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Ⅰ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Ⅱ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一、第1項未修正。
二、債務之一部承擔與債務分割同屬債之移轉,均有擔保物權不可分性之適用,爰於第2項增訂之,以資明確。
Ⅰ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Ⅱ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
一、謹按可供擔保之抵押權,並不以有體物為限,無形之抵押權亦可作為擔保。依本法之規定,抵押權為不可分之擔保權,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雖經分割,或以其一部讓與他人,而各債權人,仍得就分割所得之部分行使其全部抵押權。此本條第1項所由設也。
二、又債務之分割,亦與債權分割之情形相同,故適用關於債權分割之規定。此本條第2項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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