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要上班 經勞工同意可以調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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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依《勞基法§38》規定,國定假日安排員工上班,月薪制人員須「加倍給薪」,時薪制人員則發給「雙倍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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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 ?

國定假日依照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 1字第1040130697號函

  • 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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