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依《勞基法§38》規定,國定假日安排員工上班,月薪制人員須「加倍給薪」,時薪制人員則發給「雙倍薪水」。
國定假日依照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
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