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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類似經驗,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雖然工作確實很重要,但上班時間的規定就這麼長,憑什麼時間到了不能離開公司?
雖然很想準時下班,但每次想要離開公司的時候,都要接受同事們的注目禮,感覺實在很糟糕,就像被情緒勒索一樣。到底時間到了能不能準時下班呢?準時下班被公司扣錢、開除,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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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果公司沒有如實做到,可依照同法第79條第一項、第80-1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如果不是公司產業型態改變,或是公司倒閉,在沒有合理事由之下是無法隨便開除員工的。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2條相關規定,其中無外乎是欺騙雇主導致雇主受害、對同事或雇主與其家屬施暴或侮辱、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不得易科罰金、嚴重違反工作契約(惡意怠惰等)、故意毀損公司物品或洩密、無理油礦職。
準時下班與前面提到的原因都沒有任何關聯,尤其是每天工作八小時的非責任制工作,根本與違反工作契約或曠職無關。就算是加班,也該給加班費。不給加班費、情緒勒索準時下班的員工,或是因此把員工開除,都是不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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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班費,於勞基法第24條內有明訂,如果沒有如實支付,勞工可以提出申訴,經查明屬實後,勞工局會對公司開罰。員工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向公司索取未給付之加班費。只是打官司有點麻煩,除非是積欠到非常大筆金額,否則不太建議為了幾百元整天浪費時間跑法院(住得近又有時間當然無話可說)。
不過,現在有許多公司很狡猾,會主張「沒有請員工加班」、「員工自願留下來」,以此來規避加班費。這種狀況在法律上就很微妙了,因為沒有絕對的誰對誰錯,就只能看公司規定來評斷。如果公司本身的規定是不需要加班,那員工自己留下來加班又想拿加班費,就顯得有點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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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個領月薪的上班族,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個小時。所以只要您每日準時上班打卡,時間一到就可以馬上走人。多留一刻都是超時加班、違反勞基法,公司若是要強制留人,恐怕要被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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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會後,會發現天底下不公平的事情很多,雖然很多時候是不能選擇的,但碰上這類不讓員工準時下班、不給加班費、要求無償超時工作的惡意公司,還是盡快離職吧!因為這類公司,通常都留不住好人才,經營自然無法長久。有些時候,大一點的公司反而更遵守勞基法規範。
以上就是關於「準時下班被認為工作態度不佳」的內容,若是仍有問題也可以在留言版留言!我們會儘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