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直覺反應是「你不給我看小孩,我就不給你扶養費」我們當然不建議這麼做!妨礙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之後對方故意不給看小孩,導致孩子跟當事人逐漸疏遠,而探視權在法律上跟扶養費是完全無關的兩件事。相反的,如果你真的不給扶養費,除了對方還是有辦法透過法律程序跟你要,也會因為您這行為影響到子女利益而影響到接下來要介紹的幾個方法!
如果你們之前是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或是根本沒有約定探視時間,就要先請法院酌定或變更,而且透過法院判決,您有機會爭取到一半的周末、過節、過年以及過夜等權利!而法院判決下來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配合,在用盡一切和平的方式都無效之後,您可以帶著判決書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所以通常對方刻意阻擋探視權,反而會讓當事人得到更多的親子時光能陪伴孩子!
如果遭到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探視權,導致一直見不到小孩,在情節重大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這時就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精神賠償,目的是給對方增加對方不配合探視權的壓力,目前實務上已經有不少高額賠償的案例。
而在孩子是「共同監護權」的情況下,若對方刻意把孩子藏起來,情節重大的話還可以提告刑法妨害家庭裡的和誘罪或略誘罪,主要跟精神賠償的用意相似,以刑事訴訟的方式給予對方不配合的壓力,目的還是希望對方不要妨礙探視權,讓大家好好分工一起陪伴孩子長大。
如果對方惡意妨礙探視權的行為,已經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您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不過改定監護權並不容易,除非對方有非常明顯的長期家暴、虐待或嚴重疏於照顧的情況,否則會比較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或先做法律諮詢討論清楚,因為法官考量的不是「你的探視權」,而是「孩子的探視權」!且這只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之一。如果沒有其他明顯危及孩子利益的問題,法官有可能也會盡量避免讓孩子的生活有重大變動,像是更換監護人、居住環境等,所以光以妨礙探視的問題想改定監護權,對一般民眾來說是給你機會爭取,但仍有一定難度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