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我最討厭原告方(我姑且這樣稱呼)窮追不捨地問他什麼「歌庫」裏的歌來自哪裏、會不會聽和如何處置外來作曲家的錄音帶(當時還是錄音帶)、有沒有從其他歌曲取靈感等類似的問題。
(錯綜複雜,真的很難寫…)
其實最主要的就是問MJ有沒有從其他歌曲中有得著從而寫進自己的歌裏。
剛剛說什麼「歌庫」,MJ答他有從唱片行買唱片。原告方表達的是MJ有一套「參考歌庫」,可能聽完某首歌有所啟發便寫出一首新的歌,或者取用某段演奏或旋律放進自己創作的歌裏。
我想問凡是做創作的,無論像他寫歌、我寫小說、畫家、甚至我們的媽媽做晚飯,哪個沒有從其他作者或別人身上和作品得到靈感?
香港著名作家倪匡先生有句話我銘記於心:「作家像電腦,要有入(input)方能有出(output)。」
沒有入,哪裏有出?
只要一問「如何才能做好的作家」,無論誰都會答:「多看書啦。」難道這樣「入」就構成抄襲嗎?
原告方問MJ有沒有「歌庫」,難道我和作家們又有個什麼「書庫」了?
我相當老實地說,作為一個執筆多年(現在是用電腦打字)的人,如果只依靠自己的生活環境提供,材料和寫作能力非常有限,頂多就寫得出一、兩本。除非真的像倪匡先生,本身的經歷相當豐富,但這世上有多少人像他那麼傳奇和厲害?我又不信他不看書。
如果看本書、看篇新聞報道有所啟發,而這叫抄襲的話,人類根本連話也不用說。我重複鄰居的話也是抄襲;我們牙牙學語也是抄襲。
律師也不用做了,辦案的經驗也是種抄襲。
要去到這個地步嗎?
如果硬要說,MJ的「歌庫」就是從唱片行買回來的唱片,難道連唱片也不准他買了?那我做作家的也不能和不應買書了?甚至連字也不該讀?(我們媽媽也只能煮白飯。)
是不是很離譜?
在我的認知裏,抄襲就是一件東西或作品感觀起來—就是看、聽、聞、摸等—跟另一件東西或作品有八、九成相像、感覺很混淆、讓一般人很容易誤認,用途或作用、理念等大致相似甚至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