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見簡稱“律見”,是指律師與被告、受刑人或被收容人見面討論案情的過程,在討論的過程中擬定案件的辯護策略,在刑事案件中律見扮演核心的地位,由於需要律見的委託人,通常是在看守所、監獄、少年觀護所或勒戒所,討論案情不若自由之身的委託人,也因此藉由每一次的律見,去爭取在個案中最好的官司結果。
在律師接見的過程中,除了給予案情的分析與擬定外,更重要的是給予情緒上的支持,例如近期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許多馬來西亞車手案件,這些來自異地的外國車手,通常是被騙來從事詐騙車手的行為,然而因為外國人的身份,法院通常會給予羈押禁見,這時候身處異地加上沒辦法跟家人有聯繫的時候,律師就身兼情緒價值的提供者角色,我們除了給予官司上專業的協助,也要不斷的告知這些被羈押的委託人,家人都會相信委託人,並且等他回家等等,這樣委託人才不會因為失志而對官司做出錯誤判斷,懊悔一生。
首先我們可以分為,當面接見跟線上接見,若是當面接見的狀況,當律師接受合法的委任之後,可以將委任狀拿到地檢署或者地方法院的收文處,取得有“收文章”的委任狀之後,於看守所開放的時段,前往看守所接見,接見原則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是在開放的時間內,都可以盡情的討論,也因此每一次的律師接見都會有充足的時間將案件內容討論詳盡;而如果是沒有羈押禁見的當事人,這個時候可以使用線上接見系統,當律師取得有收文章的委任狀之後,就可以使用律師接見系統申請接見資格,等待審核通過之後,可以使用系統預約接見時段。
而如果當事人家人有跟訴訟無關文件需要拿給被告簽名或者過目的話,此時律師會事先先取得“檢察官”或者“法官”的同意,若檢察官或者法官同意,他們會給予同意的公文,律師可以持該公文給監所管理員過目,然後再將相關文件拿給被告簽名或者過目。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
的規定,被告可以自己選任律師,再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親等旁系血親,也可以幫被告請辯護人。
例外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是,當被告本身都聯繫不到親人,只有跟案件無關的女朋友或朋友的狀況,這時候當女朋友或者朋友可能有接到被告需要請律師的訊息,此時律師可以進去看守所跟被告詢問是否接受委任,如果被告接受委任,被告會簽署委任狀給律師,律師才可以拿去收文處蓋收文章,然後再行回到看守所做律師接見,但如果律師委任費用是被告以外的人支付的話,需要獲得被告的同意才行。
羈押禁見的案件,往往代表案情並不單純或者涉及到的罪名是重罪,此時案件的每一個細節都至關重要,不僅要爭取讓被告在最快的時間內交保,也要盡量讓被告在羈押期間內,能夠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犯罪事實與罪名;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專精刑事案件的事務所,對於羈押禁見的案件處理有豐厚的實務經驗與成功案例,若您的家人不幸遭到羈押禁見在看守所受苦受難,請馬上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家人,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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