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自歐陽文忠公集,為著名的翻案文章。論文體之一,為分析事理、議論其是非得失的文章。
「縱囚」一事,是指唐太宗在貞觀六年(西元六三二年)十二月,釋放三百九十名死刑犯還鄉與親人團聚,並約定第二年九月回來接受死刑。到了約定期限,這些囚犯全部如期返回,唐太宗感念他們遵守信約,於是下令赦免其罪刑。此縱囚之事,世人傳為美談。陽脩卻一反傳統看法,專就人情常理,層層析論,反覆辯駁,藉以闡明此事之不當且不足取法。全文強調治國必須本於人情,不應該標新立異,博取美名。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寜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信用、道義是用來對待君子,而刑罰、處決是用來懲處小人。刑罰達到處死的人,是罪大惡極的,這也是小人當中特別惡劣的。寧願為信義而犧牲,不肯背棄道義僥倖活命,而且把死亡看作像回家一樣自在,這又是君子特別難以做到的事情。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
當唐太宗 貞觀六年,審查登錄在案的死刑犯三百多人,把他們暫時放回家去,和他們約定日期,讓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卻要求特別惡劣的小人一定要做到。那些囚犯到了約定時間,結果卻全都自動返回監獄,沒有超過期限:這是連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小人卻很輕易地做到了。這難道合乎人之常情嗎?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有人說:「那些罪大惡極的人,的確是小人;等到把恩德施加到他們身上時,可以使他們變成君子。這是因為恩德深切地感化他們,並且迅速地改變他們的性格與行為,所以有如此的效果。我以為:「唐太宗做這件事,正是用來求得這種好名聲啊!但是,我們怎麼知道釋放死囚離開時的唐太宗,不是預料他們必定回來以求得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怎麼知道被釋放回去的死囚,不是預料主動回來必能獲得赦免,所以才再回來呢?由此可知,預料死囚必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唐太宗揣摩死囚的心理;預料自己必會獲得赦免才再回來,這是死囚揣摩唐太宗的意圖。我看見唐太宗與死囚互相以不正當的居心去揣摩對方的心意,而成就這種美名,哪有所說的唐太宗施加恩德和死囚知道信義的事情呢?如果不是這樣,唐太宗對天下萬民施行恩德到縱囚時已經六年了,仍無法讓小人不犯滔天罪行,而短時間的恩德,卻能使他們把死亡看作像回家一樣自在,而且持守信義。又是不通情理的論調。」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既然如此,那麼該怎麼做才可以呢?」我說:「釋放死囚而等他們按期回來後,仍依法處死而不赦免;然後再釋放另一批死囚,如果他們還能按期回來,就可以知道是受恩德感化所造成的結果了。但這是絕不會有的事情。至於釋放死囚出去而他們按期回來就赦免他們,這樣的事只可偶而施行一次罷了。如果一再這樣做,那麼殺人犯都不處死,這可以當作天下恆常的法規嗎?不能當作恆常法規的,又怎會是聖人的法規呢?因此,堯帝、舜帝和三代聖君治理天下,一定根據人的常情,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明,不違背常情來求取美名。
答: 第四段,即施政「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答:必本於人情。
答:即「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的「常」字。
答:太宗:「求美名」以流傳青史。 死囚:「求倖免」於殺頭死罪。
答:破:在於反駁世俗認為唐太宗施恩德感化死囚之說,認為是不通之論。立:主張治國必須「本於人情」才是「天下之常法」,否則便是「立異以為高,逆情以干譽」之舉。
答:以君子與小人對比,以指出以信義對待小人是不通之論。以太宗與死囚對比,指出二者間只是「交相賊」以成就美名。以歷代聖王與太宗對比,指出縱囚「不可為常法」,太宗此舉「不近人情」。
唐太宗「縱囚」一事,向來被視為貞觀之治的政績之一,諸多文人撰寫詩文大加歌頌。然而歐陽脩卻予以翻案,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此舉意在沽名釣譽,不可以為常法。本文在寫作上有幾項特色:
(一)採雙軌法起筆,以君子、小人對比,作為立論基礎。首段開宗明義揭示人情之常:信義用來對待君子,刑戮用以處罰小人。陽脩又從此進一步推衍最極端的層次:「刑入於死」的「小人之尤甚者」,和「寧以義死,不苟幸生」的「君子之尤難者」。一正一反,一揚一抑,雙軌發揮,並列對照,意象鮮明,凸顯小人能守信就死一事令人懷疑,作為下文論縱囚事不合理的鋪墊。
(二)自設問答,能破能立。翻案文章寫法,宜先站在對方立場,敘述對方觀點,而後提出己見,逐一反駁。本文即運用這種技巧,在第三段「或曰」舉世人對太宗縱囚的肯定,認為施加恩德有迅速感化死囚的功效。歐陽脩則用太宗登基六年來的德政尚未感化這些死囚的事實,來否定這種不近人情的論點。第四段「然則,何為而可?」藉設問,再次破舊說,立新論,接著提出治國可行之方在「本於人情」。全文以「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兩句收結,與文章首段提出的人情相呼應。論點周延,能破能立,合情合理,使人信服。
(三)全篇造語平易,卻極具說服力。歐陽脩此文不用比喻和典故,不用華辭麗句,只以簡明平易的文字取勝。文中議論,推理周密詳盡,深入淺出,語氣堅定,斬截有力。歐陽脩是宋代詩文革新運動的領袖,〈縱囚論 〉是宋代文人疑古風氣下的代表性翻案文章,後來蘇洵 〈管仲論 〉、蘇軾 〈留侯論 〉、王安石〈讀孟嘗君傳 〉 之類的翻案名作,莫不受其影響。
本文就寫作內容而言,是託古諷今的史論;就形式技巧而言,是一篇翻案文章。本文作法可用「欲擒故縱」形容之。一開始,先立下「罪大惡極的小人(小人之尤甚者)絕不可能視死如歸」此一命題。此為人情之常,讀者斷無拒絕之理。一旦讀者接受這個命題,那麼任何與之牴觸的說法,均將無法成立。據此,接下來二、三段,明白說出太宗施恩縱囚與死囚守信自歸是「不近人情」之舉。即又從世俗角度提出質疑,然後便依首段所確立的命題加以引申,予以一一駁斥,一舉推翻太宗「施恩德」感化死囚、死囚「心存信義」的論點,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達到翻案的目的。
從歷史上看,「縱囚來歸」的佳話並非始自唐太宗。在後漢書戴封傳就已記載過當時任職中山相的戴封縱囚一事:「時諸縣囚四百餘人,辭狀已定,當行刑。封哀之,皆遣歸家,與剋期日,皆無違者。詔書策美焉。歐陽脩不提更早的戴封縱囚,卻直接把矛頭指向享有歷史美名的唐太宗縱囚,這種「擒賊先擒王」的作法,就讓本文的翻案性質更加凸顯,對於傳統人云亦云的定論產生了振聾發聵的作用。種作法,當然會引來評議。如宋代學者黃震就說:「縱囚是三代後盛事,論上下交相賊恐太甚」(黃氏日鈔),清代文人林雲銘也說:「帝王好名,便是足以為善處,未可苛論」(引自李扶九古文筆法百篇)。然而,這些非難之語,卻讓我們更加見識到歐陽脩過人的膽識。在大膽破除世俗錯誤觀點之餘,歐陽脩還具體提出具有建設性的做法,強調施政立法「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這實際上是一種法治高於人治的進步性見解,至今仍然具有意義。
縱囚,其來有自。東漢戴封、西晉曹攄都曾經縱放過囚犯,歐陽脩為何不論二人,卻專挑唐太宗的毛病呢?
根據歷史記載,太宗初即位,有人建議實施嚴刑峻法,藉以收攝天下人心。魏徵提出反對,主張應以仁德恩愛來照顧天下蒼生。太宗接受他的看法,便以寬厚仁愛之心來治理天下,對於刑科更是小心謹慎。貞觀四年,全國死刑犯只有二十九人;到了貞觀六年,死刑犯人數激增,太宗在親自檢核登錄在案的死囚資料時,對其中三百九十人心生憐憫,便先放他們回家,約定明年秋天再回來受刑。此即本文所提之事。歐陽脩說縱囚一事「不可為常」,這個道理其實唐太宗也知道,在歐陽脩與宋祁合撰的新唐書刑法志中便有以下紀錄,唐太宗說:「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瘖啞』。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幸免也。而且唐太宗並非光說不練,日後他還請房玄齡修改刑法科條,力求毋枉毋縱。可見歐陽脩心知肚明,唐太宗並不是個濫刑任赦之人。歷史記載,唐太宗在位二十三年,縱囚僅有四次,相對於其他帝王,算是一個「慎赦」的國君。那麼,歐陽脩這篇衝著太宗而來的縱囚論究竟有何意圖?
原來,自唐末五代以來,藩鎮橫行,刑戮慘酷。迨宋太祖建國,欲矯五代之弊,故赦令頻繁。這些赦令名目,包括:大赦(特赦)、郊赦(三年一次的冬至郊祭,祭祀後固定赦囚)、曲赦(不應赦免,但理由特殊者而赦之)、德音(犯死刑及流刑者減刑,其餘釋放),可說是一赦再赦,不可勝數。種為了博取「仁惠之政」美名的做法,就是歐陽脩所說的「立異以為高,逆情以干譽」,只會助長奸邪,導致社會秩序脫軌。
因此,想要導正帝王們這種錯誤想法,拿東漢戴封、西晉曹攄當作批評對象是不夠的,因為二人與帝王的身分懸殊,只是「拍蒼蠅」罷了!於是歐陽脩端出素有「明君」之譽的唐太宗,告誡這些君主:連英明的唐太宗都犯過這種錯,更遑論是您!這才是「打老虎」的方法。由此可見,歐陽脩的用心是相當深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