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救助法的一大問題
前陣子我看不少關於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資訊
社會救助法,就是台灣一個人不論遇到病痛或是經濟問題,可以向政府尋求援助的拯救窮困法律
可是台灣的社救法,幾乎都是只能看的到,申請不到的法規
導致曾經月入上百萬的大老闆,高收入醫師,不幸遇到一些大變故之後,難以翻身,甚至真的成為街友的無奈情況
所以,台灣的社會救助法,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竟然不能有效的把一個摔落的人承接住,失去該有的救助功能?
其中一個問題,就是非常萬惡的【虛擬所得】
大約1960年代,因為台灣的類打工經濟非常盛行,政府難以確認一個人的真正收入。
所以政府就乾脆假設,就算沒有跟政府報收入,不過一個人的收入,還是一定會有達到【每月最低月薪】,以此簡單又草率的處理一個人的實際收入
沒有錯,就是政府說你有賺錢,就算實際上你一元都沒有賺到
有夠萬惡嚇人的粗暴灌水法!
導致的後果就是:
2025年規定,低收入戶的收入為16,900元以下)。也就是收入低於這筆錢才有低收入戶的協助資格
可是萬惡的虛擬所得,卻是直接給你灌上基本月薪28,590元!
16,900元<->28,590元 直接超標! 直接超標! 直接超標!
請問能有多少人申請到低收入戶救援資格?
虛擬所得就是這樣萬惡,外國相關學者知道,都是一整個吃驚!
政府強說我有賺錢,可是我賺的錢在哪裡?情況就是這麼荒謬
所以,台灣的社救法,真的就是一個窮到限度,就根本申請不到的法規
惡法! 絕對的惡法!
這是絕對必須支持廢除的社會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