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除了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差別待遇)及第2項(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限制外,在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呢?
是勞動契約嗎?還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呢?
很重要嗎?那是當然,就勞始期與效力始期各不相同。
契約之要約人
,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所謂「要約
」,係邀約人有受其拘束之意,亦即相對人為承諾時,要約人即有締結契約之義務;
所謂「要約之引誘
」,表意人僅係引誘相對人對其要約,惟仍保有最終決定是否締約之權,二者顯有不同。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