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如何避免遺囑無效風險,淺談遺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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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能力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遺囑是個人最後的法律意志表達,確保財產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因此,法律對於遺囑的有效性設有嚴格的規定。

其中,遺囑能力是遺囑爭議的核心之一,特別是在高齡長者的遺囑中,常被挑戰遺囑人是否具備清晰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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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囑能力?

法律上,一個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才能有效立遺囑。這與年齡、精神狀態密切相關,並非單純以「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更重視「意思能力」。

 1. 遺囑的要式性要求

由於遺囑是人最後的意志展現,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求極為嚴格,確保被繼承人的真正意願得到實現。因此,遺囑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且遺囑人的遺囑能力需經過嚴格檢驗。

2. 遺囑能力的法律定義

(1) 重要法律概念解析


  • 權利能力
    • 法條依據: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 只要是「人」,不論精神病患或植物人,均享有權利能力。
    • 爭議點:胎兒是否具備權利能力?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行為能力
    • 法條依據: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指個人能夠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 完全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至18歲,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
  • 意思能力
    • 指個人能夠辨識自己的行為,並理解其法律後果的精神狀態。
    • 遺囑能力的關鍵即在於「意思能力」的判斷。

(2) 遺囑能力規範

  •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年齡限制: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才能立遺囑。
  • 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至未滿16歲者)
    • 一般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遺囑:完全無效,即使法定代理人同意也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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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長者立遺囑的法律風險

隨著年齡增長,遺囑能力常受到挑戰,特別是涉及失智症、用藥影響、精神狀況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1. 遺囑能力常見的爭議

  • 是否服用影響意識的藥物。
  • 是否罹患失智症或其他影響認知的疾病。
  • 遺囑內容是否與過往言行不符。

2. 張榮發遺囑爭議:是否為張榮發真實意願?

  • 上訴人主張:
    • 張榮發於製作系爭密封遺囑2至3年前,已有認知障礙之問題。
    • 作成系爭密封遺囑後,已有顯著之瞻妄症候群,處於混亂、意識清醒程度極度低落之狀態。
    • 遺囑內容與其生前多次公開聲明相悖。
    • 遺囑未捐贈遺產至基金會,反而將財產給特定繼承人。
  • 此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也讓大眾意識到「高齡者遺囑」可能成為法律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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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遺囑能力爭議?

為避免遺囑效力受到挑戰,建議高齡者立遺囑時或可採取以下措施:

1.醫療機構證明意識清楚

立遺囑前,請醫生開立「意識清楚」的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結果(MSE量表)的診斷證明書,證明遺囑人具備完整認知能力。

2.公證程序強化法律效力

透過公證人為見證,確保遺囑程序符合法律要求,降低訴訟風險。

3.錄影存證

必要時,立遺囑過程可進行錄影,確保遺囑人清楚表達遺願,避免未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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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確保遺囑有效的關鍵

遺囑能力是遺囑爭議的核心,特別是高齡長者,應採取額外措施確保其意思能力無虞,以避免日後親屬對遺囑效力產生爭議。

透過醫療證明、公證及錄影存證,可以有效降低爭議風險,確保遺囑得以順利執行。

至於實際到底要採取何種方式,建議尋求專業協助,確保遺囑效力無虞,同時讓財產分配依照立遺囑人自身意願進行。

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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