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新聞,讓我想到五年前看美劇絕命律師第一季第七集,有一幕讓我久久不能忘。
一位當事人決定更換律師,改委任主角 Jimmy 作為辯護人,理由簡潔有力:
「他們 (指原來的律師) 把我們當成罪犯看。(They treated us like we were guilty.)我在獨立執業之初,曾經接過幾件重大財經刑案的付費諮詢。雖然當事人願意花錢來了解案情和風險,但最後卻沒有選擇委任。理由往往不是費用問題,而是:我們看完資料後,老實說出了「你可能會出事」的結論。而他們內心深處期望,律師在充分了解事實與證據後,仍然會堅定地說出:「我們有機會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你是無罪的。」
刑事辯護律師的角色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律師不是來定罪的,也不是來警告的,是相信當事人,為當事人盡心盡力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要的,不是一位看得準的律師,而是一位願意陪她賭一把、而且有本事勝訴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