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思維:毀憲亂政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亂象,需仰賴憲法法庭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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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法院黨團15日宣布將針對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及今年1月21日三讀通過的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聲請釋憲,民進黨立院黨團認為此有違憲之虞,向憲法法庭遞狀。黨團總召柯建銘遞狀後說,大法官應做違憲宣判。柯建銘指出,114年總預算違憲3大理由是,難以確定刪減數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減列預算,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反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違反法治國原則。至於財劃法部分,柯建銘說,財劃法修法違憲之處在於,大幅縮減中央可用財源,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結構;未併同檢討中央與地方事權分配,衝擊中央財政量能;擴大城鄉差距,違反憲法第147條。財劃法是財政的憲法,是準憲法。大幅刪減中央財源,改變中央與地方財政結構。而有多少錢就有多少權,權與錢要等同、吻合,也就是任務與財政的關聯原則,藍白修的財劃法未處理事權,把中央錢拿掉,又要中央做事,地方拿錢卻不用負責,是違憲最嚴重的部分。(See:2025/05/15,中央社,民進黨立院黨團 遞狀聲請總預算案、財劃法釋憲、財劃法、114年總預算 民進黨團聲請釋憲)


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民進黨立委質疑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就此召開說明會,釐清三讀流程、議事慣例效力、委員有無異議表達機會等爭點。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按照過往釋憲實務見解,此處所稱少數立委「行使職權」,至少必須曾在「最終表決程序」中表示反對意見,如果曾經投票贊成,甚或根本缺席而未參與表決者,那就不符合少數立委可以聲請憲法解釋的程序要件。例如,2018年5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無黨團結聯盟等38位立委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所提出的釋憲聲請。即因:聲請人之一的高金素梅並未參與該預算案二讀程序的任何表決,因而未被視為「行使職權」。(See: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107年5月4日會台字第13668號)


釋字第781號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樹立一標準:只要在二讀審議時沒有投票贊成,即便三讀時「退席抗議」,也符合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要件,也就是說「二讀不贊成+三讀退席抗議」也符合「最終表決程序不贊成」的標準。這是因為,三讀程序已經不能就議案內容為實質修正,僅能為文字的句讀調整。則既然少數立委完全不支持該議案的實質內容,怎麼可能又在不涉及實質內容的修正下,就其提出異議協助修改錯誤的文字表現呢?也是因為如此,過往的判斷標準其實是「二讀時是否贊成」,而不是「三讀時贊成與否」。(See:2025/05/11,鏡報,廖國翔,這場憲法法庭說明會所為何來?)


憲法法庭針對當時《憲法訴訟法》的立法程序召開說明會,讓藍白立委很不高興。黃國昌說,大法官對立院三讀程序不了解,根本不該管到「國會自律」和「國會自治」。真虧黃國昌這麼在乎「國會自治」,那《憲法訴訟法》第4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是謂釋字第530號所揭示司法機關的「審理規則制訂權」,這正是司法權的核心,是不容外界侵犯的「司法自治權」。但立法院先是把半數大法官提名全部封殺,再強行修改憲法法庭的議決規定,導致現有憲法法庭實質癱瘓,這樣的立法院可曾在乎不同憲政機關的自治?(See:2025/05/15,鏡報,陳嘉宏專欄:這樣的憲法法庭不知今夕是何夕)


在「大法官解釋」的舊制運作時,就是採取「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為表決門檻。而且,不論「合憲」或「違憲」都要達到絕對多數,才能作成判決。這往往導致裁判出現僵局,遲遲無法作成決定。過去的司法院祕書長、現任的呂太郎大法官便曾在立法院詢答時,公開表示:「違憲也要三分之二、合憲也要三分之二,始終無法做成違憲或合憲的決定,所以案子都卡在那個地方。」有鑑於大法官判決效率不彰的問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才作成第17號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此一改革措施,在法界應該是有相當高的共識;比較上述國家的制度後,也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這個主張,民間司改會在2015年6月17日的記者會上也有提出,黃國昌委員當時也有出席記者會並表達支持。翁版提高表決門檻,是無視歷史經驗的倒退修法。(See:2024/11/15,報導者,《憲法訴訟法》修法應參考各國法制,避免憲法法庭遭癱瘓)


我們認為,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仍按舊法逕行審判(See:釋字第530號解釋: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德國法哲學大師賴特布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嘗言:法律若無正義,其本質即非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可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


德國法理學家阿列西(Robert Alexy)提出「法律的雙重本質理論」,法律具有事實面及理想面,事實面、實然面就是現實性、有效,理想面、應然面就是正當性、正義,因此,「法律除了有效之外,還必須正當。」否則,不正當的法律,即非法律


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曾經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經引用其說法,以「憲法的守護者(憲法之維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我們期許這八位大法官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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