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明定得請求賠償者,包括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是不論債務人有無供反擔保以求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均得請求不當假扣押之債權人賠償,僅賠償之內容有所不同,非謂債務人有提供反擔保之義務,且僅得就其供反擔保所受損害請求債權人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上開解釋於假處分亦準用之。(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處分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是債權人以假處分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後,於抗告程序中撤回假處分之聲請者,該假處分裁定固溯及失其效力,然債務人仍可能因債權人已實施之假處分而受損害。此等債權人主動使假處分裁定失效之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所定債權人撤銷假處分裁定之情形無殊,債權人就假處分裁定撤回前之執行所生損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1條第1項中段規定,對債務人負法定賠償責任。」
🧷 先說結論
你用假處分去凍結別人、限制別人行動,後來自己又撤回,甚至整件假處分失效──那也一樣得賠錢。 不管對方有沒有提供反擔保,造成損害就要賠。
法院講得很明白:假處分的「收回」,不代表你可以「收工不負責」。
🧪 實例演繹
📍 假設你跟某公司吵架,說他們欠你錢,就跑去聲請假處分,把人家的公司帳戶凍結了。 法院也裁定准了──你馬上去聲請執行,凍住對方三個帳戶。
📍 結果一個禮拜後你後悔了,想說算了,你自己撤回了假處分的聲請。
📍 對方這段時間帳戶不能用、貨出不去,合作案被迫終止、客戶也退單了。損失一大筆。
📍 接下來,對方反過來提告你,說要你賠償因假處分造成的損害。你說:「啊我都撤回了耶?」法院會回你:
👉「撤回 ≠ 沒事, 你讓人家受損了,就得認賠。」
⚠️ 小提醒
- ✅ 不管對方有沒有提供反擔保,你都不能因為「我後來撤回了」就不賠。
- ⚠️ 法律不鼓勵濫用程序權利。你不能說聲請就聲請,收回就拍拍屁股走人。
- ⚖️ 假處分執行了、造成損害了,你就有法定賠償責任。
🧾 小結
最高法院定調:使用假處分要有風險意識,不是按了撤回就全身而退。
即使是假處分這種「不等確定就能執行」的工具,也要負起可能造成損害的後果。
說白話就是──
用完假處分再抽手?你以為這是保全程序自助餐逆?
Q&A
Q1:我聲請假處分後又撤回,還需要負責嗎?
👉 需要!只要你已經執行造成對方損害,就算你撤回,損害也成立。你要賠。
Q2:如果對方沒有提供反擔保,那他還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 可以!反擔保與否不影響請求權,頂多差在金額高低,權利本身不會消失。
Q3:這樣假處分是不是很危險?還能用嗎?
👉 假處分仍是重要的法律工具,但你用得越快、越狠,就越要對可能的錯誤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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