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
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

過去實務認為法人沒有非財產上的損害
🧱 先說結論
💡 重磅!最高法院大法庭改變實務見解:
法人也能因名譽或信用受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過去認為「法人沒精神痛苦,不能賠」,現在不同了!只要名譽、信用受損,且影響到法人設立目的、無法金錢量化,法人就能依法請求賠償。
🧱 原裁定解析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受侵害,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特別規範人格權損害賠償
-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致人格權受損,準用上開規定
- 重點整理:
- 名譽、信用 ≠ 專屬自然人,法人也享有
- 傳統否定說:法人無精神痛苦,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新見解:
- 現代社會重視法人組織與信譽
- 名譽、信用受侵害,若嚴重影響法人設立目的且無法金錢量化
- 法人可依法請求相當金額賠償,兼顧人格權保障與濫訴防範
- 實務案例:
- LED燈泡買賣糾紛、專利侵權警告函爭議
- 法人主張商譽受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實例演繹
✅ 以前你開公司,被人抹黑、信用破壞,想要索賠,只能限於實際財務損失
✅ 現在,如果名譽損害嚴重到影響公司目的、無法簡單用金錢計算,你可以主張: 「這超出財務帳面損失,我要請求額外賠償!」
🧱 提醒
⚠️ 注意:
- 不是所有名譽受損都能主張這種賠償
- 必須證明:
- 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存在
- 名譽、信用損害影響重大
- 損害無法金錢量化
🧩 證據、事實基礎仍很重要,不能濫用!
🧱 小結
法人也有「人格尊嚴」!未來公司因名譽、信用受損,若影響設立目的且損害無法單純金錢計算,可以依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Q&A
❓ 法人(公司、機構)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 過去不行,現在若名譽、信用損害嚴重影響設立目的且難以金錢計算,可以求償!
❓ 名譽受損但財報沒虧損,也能請求賠償嗎?
✅ 是的,重點在損害無法量化、影響重大,不只看帳面數字。
❓ 所有商譽受損案件都適用嗎?
✅ 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損害影響設立目的且無法簡單金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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