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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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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原文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2. 注釋


1. 禮:禮制、禮法。



2. 不王不禘:非天子不得行「禘」祭,表示地位不夠就不能舉行禘禮。



3. 禘:古代最隆重的宗廟大祭,春季所行,以祭祀祖先。



4. 其祖之所自出:王者自己所出之本祖,如文王之於周武王。



5. 配之:在禘祭中,以一位先祖為主,配以其他祖先同享祭祀。



6. 諸侯及其大祖:諸侯只能祭其遠祖中的開國之祖或重要先祖。



7. 大夫士:士階層以下不能行禘,只能在特定情況下祫祭。



8. 省於其君:須經君王准許(省:稟告、稟請)。



9. 干祫:「干」為祈禱、「祫」為合祭歷代祖先之禮。



10. 及其高祖:只能追祭至高祖,不能超越階層行更高等的祭祀。




3. 白話文


按照禮制,未稱王者不得舉行禘祭。天子才可禘祭其祖先所出之本宗,並將該祖先作為主祭,配以其他祖先一同祭祀。諸侯只能禘祭其重要遠祖。大夫與士如遇重大事情,需稟報君主,方可舉行祫祭,並只能追祭至高祖為止。


4. 總結


本段揭示了宗廟祭祀的等級制度,只有王者能行最高等的禘祭,諸侯及以下只能行低一級或需准許的合祭,並受到祖先層級限制,體現了等級分明的宗法社會結構。


啟示


禮制與政治地位密切相關,祭祀權力代表統治正當性。


宗法制度中,祖先崇拜不僅是孝道,也是政治秩序的延伸。


尊祖敬宗與社會階層的制度緊密結合,保障宗族與國家秩序穩定。





二、


1. 原文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設奠於牧室。遂率天下諸侯,執豆籩,逡奔走;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


2. 注釋


1. 牧之野:指「牧野」,武王伐紂的戰場所在地。



2. 大事:指舉行重大儀典,尤其與國家興亡有關的祭祀或戰爭行動。



3. 柴於上帝:「柴」是祭祀用的柴火,指向上天(上帝)行祭。



4. 祈於社:向土地神(土地社稷)祈禱。



5. 設奠於牧室:「設奠」即設置供品祭奠;牧室為祭祀場所。



6. 執豆籩:「豆」和「籩」是祭器,象徵虔誠奉祭。



7. 逡奔走:迅速移動奔走,表示恭敬。



8. 追王:追思、追祭歷代先王。



9. 大王亶父:周太王,周文王之祖。



10. 王季歷:周王季,文王之父。



11. 文王昌:周文王。



12. 不以卑臨尊:不以自己的地位尊貴去冒犯先王(表示尊敬祖先)。




3. 白話文


牧野之戰,是武王的大事。事情完成後,便用柴向上天祭祀,向社稷祈禱,在牧室設置祭品。接著率領天下諸侯手持豆籩等祭器,恭敬地奔走移動;追祭太王亶父、王季歷與文王昌;不以自己身份尊貴而對祖先失禮。


4. 總結


本段描寫武王在牧野之戰後舉行隆重祭典,表達對上天、社稷與祖先的敬畏與感恩之情。即使身為天子,也恭敬地追祭祖先,顯示禮制的核心精神:不忘本、不驕慢,尊親敬祖。


啟示


行大事必先祭天拜祖,顯示傳統中「敬天法祖」的觀念。


尊卑有序,即位尊者也不可對祖先失禮。


公共行動(如戰爭)須有道德與宗教正當性作依託。





三、


1. 原文


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2. 注釋


1. 上治祖禰:對祖先與父親(禰)行祭祀、奉祀之禮。



2. 尊尊也:強調對尊長的尊敬。



3. 下治子孫:教導、養育與規範自己的子孫。



4. 親親也:體現對親人的親愛之情。



5. 旁治昆弟:處理兄弟間的關係。



6. 合族以食:宗族聚餐,合族共祭。



7. 序以昭繆:「昭」「繆」為宗族中長幼的分系,昭繆有序表示宗法制度有條理。



8. 別之以禮義:用禮儀與道義區分不同身份與關係。



9. 人道竭矣:「竭」通「極」,意思是人倫之道至此已盡善盡美。




3. 白話文


對上奉祀祖先與父親,這是尊敬尊長的表現;對下教養子孫,這是親愛親人的表現;對旁則善待兄弟,以宗族聚餐為方式,並按照宗法次序安排昭與繆的地位,又用禮儀與道義來作區別,這樣,人倫之道就已經臻於完善了。


4. 總結


此段說明治家之道:對上要敬,對下要愛,對兄弟要和,合族有序,禮義分明。唯有上下尊卑、親疏有別,才能使人倫道德圓滿實行。


啟示


尊長與慈幼並行,是家道的根本。


宗族制度與禮義分明,有助維繫社會秩序。


治家如治國,需有等級、有制度、有情理。





四、


1. 原文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曰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


2. 注釋


1. 南面而聽天下:古代帝王面南而坐,象徵掌權聽政。



2. 所且先者五:統治者首先要處理的五件事。



3. 民不與焉:此五事非出於百姓之手,而是統治者責任。



4. 治親:治理宗親、重視血緣倫理。



5. 報功:酬報有功之人。



6. 舉賢:推薦與任用賢才。



7. 使能:讓有能力的人發揮所長。



8. 存愛:保持恩愛與關懷。



9. 民無不足、無不贍者:人民沒有缺乏、生活富足。



10. 一物紕繆:任何一項有錯漏。



11. 民莫得其死:人民無法安穩生存,甚至冤死。



12. 人道:人倫之道,指孝悌忠信等社會基本倫理。




3. 白話文


聖人居於君位、面向南方治理天下,最先要處理的有五件事,這些事與百姓無關,是統治者的責任。第一是治理宗親,第二是酬報有功之人,第三是舉用賢才,第四是任用能人,第五是維持恩愛。這五件事中只要一項辦好,天下的百姓就不會匱乏,都能得到養育。相反,若其中有一項紕漏,百姓便可能死於非命。聖人治理天下,一定要從人倫之道開始。


4. 總結


此段論述治理天下應從人倫本源做起,強調「治親、報功、舉賢、使能、存愛」是為政之基,並指出其成敗與民生安危息息相關。


啟示


為政以人道為本,倫理次序是治理根基


任賢使能、獎賞有功,是社會運行的關鍵


小失誤亦可釀民大禍,為政者須謹慎周全





五、


1. 原文


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


2. 注釋


1. 權度量:指衡量事物的標準,如權(重量)、度(長度)、量(容量)。



2. 文章:制度與法令,也可指書籍、文獻、文字。



3. 正朔:曆法與紀年。



4. 服色:服飾的顏色,古代有等級與用途的區別。



5. 徽號:標誌、象徵性的稱號或標記。



6. 器械:器具與兵器。



7. 親親:推行倫理中最基本的原則,親愛親人。



8. 尊尊:尊敬尊長。



9. 長長:年長為長,輩分為序。



10. 男女有別:男女分工與行為規範有別,古代禮制中之重要原則。




3. 白話文


建立衡量標準,審核制度文書,修改曆法紀年,變更服裝顏色,改換徽號,更新器物工具,區分衣著樣式,這些是可以和人民一起變革的事;但也有不能與人民變革的事:親愛親人、尊敬尊長、輩分有序、男女有別,這些是不能與人民變革的。


4. 總結


本段指出制度、器物、外在形式等都可以隨時代變革,但關於倫理秩序與人倫之常,則是萬變不移的根本。《禮記》強調禮的核心不在形式,而在於維持人道與社會秩序。


啟示


政策制度可因時制宜,但倫理人倫不可隨意更改


社會的根基在於親情、尊卑、長幼、男女有別的規範


變革應有尺度,不能動搖根本的人倫常道





六、


1. 原文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2. 注釋


1. 從宗:依從宗族系統的組織。



2. 合族屬:整個宗族都歸屬於同一體系。



3. 異姓主名:不同姓氏之人,以名稱(如婚姻關係中的稱謂)來分辨。



4. 治際會:治理人際之間的交接與應對。



5. 名著:稱謂確立、明確。



6. 父道/子道/母道/婦道:各依父、子、母、婦之間的倫理關係定位。



7. 婦:弟之妻。



8. 嫂:兄之妻。



9. 名者人治之大者:稱謂是治理人倫的最根本大事。



10. 可無慎乎:豈可不謹慎對待?




3. 白話文


同姓的人要依從宗族系統來組織、結合為一體;異姓之人則要依據稱謂來區分彼此關係、處理互動。當稱謂明確之後,男女的分別也就清楚了。如果丈夫屬於父輩輩分,那他的妻子就是「母道」;若丈夫屬於子輩,那妻子就是「婦道」。若將弟弟的妻子稱為「婦」,那麼嫂子也能稱為「母」嗎?稱謂制度是人倫治理中最重要的,怎麼可以不謹慎對待呢?


4. 總結


這段說明稱謂制度在家族倫理中的重要性。依據親屬關係正確命名,才能建立明確的尊卑有序。稱謂錯亂,倫常將混。


啟示


家族制度需依宗法分明


稱謂不可隨意更動


親疏有別才能建立社會秩序





七、


1. 原文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2. 注釋


1. 四世而緦:與自己同姓的親屬至第四代,穿「緦」喪服(粗麻布)表示哀悼,為喪服制度的末端。



2. 服之窮也:喪服制度至此為止,表示哀制的盡頭。



3. 袒免:只露出一肩、脫帽,為更輕微的喪禮行為。



4. 殺同姓也:「殺」作「減損」解,減輕同姓之間的親屬關係。



5. 親屬竭矣:到第六代,血親情感已盡,無喪服可言。



6. 庶姓:不同本宗的旁支姓氏。



7. 戚單:親戚關係已單薄。



8. 昏姻可以通乎:是否可以通婚?



9. 系之以姓而弗別:如果僅憑同姓不加區分。



10. 綴之以食而弗殊:「食」指宗族同食(宗祧、宗法),若不加區別。



11. 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即使過了一百代也不能通婚。



12. 周道然也:這就是周代的制度。




3. 白話文


與自己同姓的親人,到第四代要穿緦麻喪服,這是喪服的最末等;到了第五代,只需袒胸脫帽以示哀悼,已屬於削減同姓親情之制;第六代時,親屬情感已完全消耗殆盡。那麼,那些旁支的不同姓者,在上代已區分,在下代又無緊密親戚關係,彼此之間是否可以通婚呢?如果只是以同姓相系而不加區分,以宗族供食相連而不加區別,那麼即使過了一百代也不能通婚,這正是周代的制度。


4. 總結


本段論述周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性,指出即使血緣關係因代遠而漸淡,但只要未在宗法制度中清晰區分,同姓仍不得通婚。


啟示


親疏有序與禮制制度共同維繫社會秩序


禮法不僅重血緣,也重制度上的明辨與規範


婚姻須顧倫理與宗法,非單憑血緣遠近決定





八、


1. 原文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2. 注釋


1. 服術:服喪的制度和方法。



2. 親親:依照親疏遠近決定服喪等級。



3. 尊尊:依照尊卑身份決定服喪禮儀。



4. 名:依據名分(如父、兄、子等)來定服制。



5. 出入:是否同居、是否一同出入來判定服喪。



6. 長幼:依據年齡大小和排行來判定。



7. 從服:指因婚姻、家族附屬關係而產生的連帶服喪,如婦隨夫服、子從父服等。




3. 白話文


服喪制度有六種原則:第一是依親屬關係的遠近,第二是依照身份地位的尊卑,第三是依據親屬之間的名分,第四是根據是否住在一起或日常是否出入相從,第五是依照年齡與排行來決定,第六是依附屬關係而產生的服喪連帶。


4. 總結


這段話總結了古代服喪制度的六大原則,從情感關係、社會等級到居住實況、年齡秩序與親屬關係的連帶,全面考慮。


啟示


制度設計需兼顧情理與禮制,從人倫出發。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層層有別,古代倫理重在有序與分明。


尊重制度的根本在於尊重人與人之間的實質關係。





九、


1. 原文




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


2. 注釋




1. 從服:指喪服制度中,依附於主喪者而穿著的服制。


2. 屬從:血緣關係親近,理當服喪而服者。


3. 徒從:無親屬關係,因附屬或同居生活等關係而隨主喪服者。


4. 有從有服而無服:理應從喪並有喪服,但實際不服喪(例如地位、身份、禮制等原因使其不服)。


5. 有從無服而有服:按理不必服喪,但因情義或習俗實際服喪。


6. 從重而輕:應服較重的喪服,但因制度或其他因素而實際服較輕的。


7. 從輕而重:應服較輕的喪服,但出於情義或其他原因而服較重的。


3. 白話文




從喪服的種類共有六種:

一是屬從,指有親屬關係而應該服喪的;

二是徒從,指沒有血親,但因隨同主喪之人而服喪的;

三是有應從且應服但卻不服的;

四是沒有應從之義但卻實際穿了喪服的;

五是原應服重服而實際服輕服的;

六是應服輕服但卻穿了重服的。


4. 總結




這段文字說明了喪服制度中「從服」的六種分類,展現了古代禮制對親情、名分與實際情境之間權衡的細緻安排。這不只是形式上的規範,更強調對人倫秩序的維繫。


啟示


喪服制度不僅反映親屬關係,還顯示出社會秩序與倫理制度的落實。


有些服喪行為是出於情感與道義,而不全是制度強制。


名分與情義之間,古人有時選擇從寬或從嚴,反映禮治的彈性。





十、


1. 原文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于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2. 注釋


1. 仁:親愛的情感,用來對待下層的親屬。



2. 率親:以親情為準則對待親屬。



3. 等而上之:平等地往上推及上代親屬。



4. 祖:祖父輩。



5. 名曰輕:稱之為「輕服」,表示哀痛程度較淺。



6. 義:道義之情,用於對待尊長。



7. 率祖:以祖先為標準。



8. 順而下之:按尊卑順序往下推及。



9. 禰:父親的尊稱,此處指父親。



10. 名曰重:稱之為「重服」,表示哀痛程度較深。



11. 一輕一重:一者為輕,一者為重。



12. 其義然也:這樣的區分符合禮的義理。




3. 白話文


從親情出發來追念親人,依平等的情感推及祖先,這叫做「輕服」。從道義出發來追念祖先,順著尊卑次序往下推及至父親,這叫做「重服」。一為輕,一為重,這是合於禮的道理。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服制度中「輕」與「重」的由來,指出以仁推上為輕,以義順下為重,說明服制背後有層次分明的倫理基礎。


啟示


喪禮不只是情感表達,也反映倫理秩序。


「仁」與「義」分別主導不同方向的親屬服制,體現儒家對上下關係的重視。





十一、


1. 原文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2. 注釋


1. 君:君主,此處泛指尊長或有統領地位者。



2. 合族之道:統一宗族、治理宗族的規範或方式。



3. 族人:同宗族的人。



4. 不得以其戚戚君:「戚」為親戚;整句意為不可因為是親戚就對君主以親人之禮相待,忽略其君位。



5. 位也:指出重點在於「位分」,即身分、地位之別。




3. 白話文


君主有統合宗族的規範與責任,而宗族成員不能因為與君主有親戚關係,就以親情來對待君主,這是因為要尊重他的君主地位。


4. 總結


此段強調位分與制度的重要性,即使有親屬關係,也必須依禮制、尊君位而行,不能逾越規範。


啟示


禮制重視的是「位分」而非私情,制度高於血緣。


領導者不因親情而失其尊位,維護組織秩序與尊嚴是治道根本。





十二、


1. 原文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2. 注釋


1. 庶子:妾所生的兒子,與嫡子相對。



2. 不祭:不得承擔祭祀祖先的責任。



3. 明其宗也:「宗」指宗廟、宗支,此句意為藉由不讓庶子祭祀,以明確宗系的繼承制度。



4. 不得為長子三年:庶子不能以長子的身份服三年喪(父喪),因為只有嫡長子可服三年。



5. 不繼祖也:不能繼承祖先宗祧,即無法承繼宗廟香火。




3. 白話文


庶子不能主持祭祀,是為了明確宗族的正統繼承者。庶子也不能以長子的身份服三年喪,因為他們不能繼承祖先的宗祧。


4. 總結


此段在強調宗法制度中的嫡庶有別,透過祭祀與喪服的制度,明確宗族繼承的正統性。


啟示


宗法制度維繫家族秩序,嫡庶有嚴格界分。


儒家禮制藉由祭祀與喪服,確立家族權位的承繼原則。





十三、


1. 原文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


2. 注釋


1. 別子:指從宗子分出、另立一支的兒子,即分支的始祖。



2. 為祖:成為該支系的開基祖先。



3. 繼別:承繼這位分出去的別子。



4. 為宗:成為這一分支的宗主,主掌該支的祭祀。



5. 繼禰:繼承父親者。



6. 小宗:相對於本宗而言,是分支的小宗室。




3. 白話文


從宗子分出去的兒子,就成為該分支的祖先;繼承這位分出去之人的,就是這一支系的宗主;而繼承父親的人,則為這一小支系的小宗主。


4. 總結


此句說明宗法制度中分宗與小宗的形成原則,強調每一分支的自立與承續關係,以維持整個宗族的層級秩序。


啟示


宗法制度細緻區分宗、小宗,保障祭祀與血統承續。


家族分支有其獨立性,但仍承繼於總宗體系之下。





十四、


1. 原文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2. 注釋


1. 百世不遷之宗:指宗廟祭祀永不改遷,子孫世世奉祀的宗支。



2. 五世則遷之宗:指宗廟只祀五代祖先,超過五代則遷出宗廟。



3. 別子之後:從宗子分出去、另立支派的後代。



4. 宗其繼別子者:將承繼別子的那一支系奉為宗主。



5. 宗其繼高祖者:將承繼高祖的那一支系奉為宗主。



6. 尊祖:尊敬祖先。



7. 敬宗:尊敬宗主(宗族長或宗廟主體)。



8. 之義:其意義、道理。




3. 白話文


宗法中有兩種宗,一種是百世都不遷移的宗,一種是五代之後就要遷移的宗。百世不遷的宗,是從宗子分出去、另立支派的後代所承繼的;凡是奉繼別子的那一支,就是百世不遷的宗。而奉繼高祖的那一支,則是五代後就要遷移的宗。尊敬祖先的根本理由,就在於敬重宗主;敬宗,其實就是尊祖的表現。


4. 總結


這段說明宗法制度中宗廟遷移的差別,以及尊宗敬祖的邏輯關係。主宗支系每五代更替,分宗則永為一支而不變,其根本目的是強化祖先崇拜與宗族秩序。


啟示


宗法制度以血統為核心,規範宗支的長久與更替。


敬宗是尊祖的實踐,體現出宗族制度的倫理與禮制精神。


宗族秩序的穩定依賴於明確的傳承與尊重。





十五、


1. 原文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2. 注釋


1. 小宗:支系子孫所立之宗,繼承父親的宗統。



2. 大宗:主系子孫所立之宗,通常為長子嫡系。



3. 無宗亦莫之宗者:既無可宗之人,亦無人可宗之;無宗法制度的人。



4. 公子:諸侯之子,非繼位者。



5. 宗道:宗法關係、制度。



6. 公子之公:公子若為大夫、士,其子稱「公子之公」。



7. 士大夫之庶者:非嫡長子。



8. 適者:嫡長子。




3. 白話文


有些人只立了小宗而無大宗,有些人有大宗而沒有小宗,也有些人既無可宗之人也無人可宗他,像公子就是這樣。公子也有自己的宗法之道:公子的後代若成為士大夫中的庶子(非嫡長子),就應該以士大夫的嫡長子為宗,這就是公子的宗法之道。


4. 總結


這段說明宗法制度中,並非所有人都擁有完整的宗法體系,特別是公子(諸侯之子但未繼位者),在宗法中處於特殊地位。即使如此,他們的後代若為士大夫,也應遵循宗法規範,以嫡長子為宗,強調宗法制度的普遍性與等級秩序。


啟示


宗法制度不僅適用於諸侯與庶民間,也約束貴族後代。


即便無法繼承宗主之位,也應尋求適當的宗統承接對象,以維護禮制與社會秩序。





十六、


1. 原文


絕族無移服,親者屬也。


2. 注釋


1. 絕族:指親屬關係中因某些原因中斷了來往、失去宗族聯繫的人。



2. 無移服:指不因這種斷絕關係而改變(減輕或增加)喪服等級。



3. 親者屬也:「親者」指親近的親屬;「屬」表示宗族關係中的從屬與聯繫。




3. 白話文


即使與某支宗族斷絕了來往,也不能因此改變應有的喪服等級。因為親近的親屬關係,是由宗族的血緣所決定的。


4. 總結


這段強調即使宗族因故絕交,也不能改變基本的喪服制度,喪服的根據是血緣與宗法,不因人際關係而變。


啟示


親屬制度重在血緣與宗法秩序,不以個人情感為轉移


喪禮規範有其制度性,不能因私斷而更改





十七、


1. 原文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


2. 注釋


1. 自仁率親:從「仁」的德行出發,以仁來統率對親屬的感情。



2. 等而上之:依照親疏的等第層層向上推及(到更尊長的親屬)。



3. 至于祖:最終推及到祖父母等上代長輩。



4. 自義率祖:從「義」的原則出發,以義來引導對祖先的敬奉。



5. 順而下之:順著血脈系統向下延伸至父親(禰)。



6. 禰:指父親。



7. 人道親親也:「人道」指人倫之道,「親親」即為親愛至親、重視親情。




3. 白話文


從仁愛出發以統領對親屬的情感,依等級向上推及到祖先;從義理出發以統率對祖先的尊敬,順著血緣向下延伸到父親。因此,人倫之道的核心,就是親愛至親。


4. 總結


此段闡明宗法關係中「親親」的邏輯:從情感的「仁」推上至祖,從倫理的「義」順下至父,兩者共同構成人道的核心。


啟示


親情與倫理兼重,構成人倫秩序的完整性


仁與義是維繫家庭與宗族的根本原則





十八、


1. 原文


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詩》云:「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此之謂也。


2. 注釋


1. 親親:親近親人,特指對家庭親族的感情與義務。



2. 尊祖:尊敬祖先。



3. 敬宗:敬重宗族之長或家族制度。



4. 收族:團結宗族,使家族成員和睦聯合。



5. 宗廟嚴:宗廟制度嚴謹,對祖先祭祀有序。



6. 社稷:指國家政治與祭祀體系,引申為國政根本。



7. 刑罰中:刑罰得當,合乎中庸之道。



8. 百志成:百工百業,各志各願皆能實現。



9. 禮俗刑然後樂:禮節、風俗、刑法皆得其所,人民自然和樂。



10. 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出自《詩經》,意為不顯赫卻能繼承先德,永不厭倦地關愛人民。




3. 白話文


因為能親愛親人,所以才會尊敬祖先;尊敬祖先,才會敬重宗族;敬重宗族,才能團結族人;族人團結,宗廟才會莊嚴;宗廟莊嚴,國家的社稷才能受到重視;社稷被重視,才會愛護百姓;愛護百姓,刑罰才會公正;刑罰公正,庶民才能安居;百姓安居,物資財用才會充足;財用充足,百工百業就會順利;百業順利,禮俗刑法才能齊備;禮俗刑法齊備之後,社會才會和樂。《詩經》說:「不顯赫卻能繼承祖德,對人民永不厭倦」,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4. 總結


這段話描繪了一條由個人親情出發,層層推及至家族、國家,最終達致太平盛世的倫理政治理路,強調從「親親」為起點,導出整個社會秩序的建構。


啟示


修身齊家是治國平天下的基礎


宗法倫理不只是家庭制度,也關聯國家制度


禮樂制度的穩定根源於人倫之道


個人行為影響社會全局,應從根本培養仁義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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