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資方和解就沒事了嗎?你可能漏了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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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錢有關的勞動訴訟,勞工可以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

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並按照請求總金額繳納裁判費後,才能開啟訴訟程序。這時候,如果你的請求金額很大,譬如說高達1,000萬,那你要先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就會是118,500 元,(有疑問可以到司法院辦案小工具試算

但在勞動訴訟中,勞工起訴的原因多為雇主不當解僱或未依法給付工資,本來就已經沒收入了,又如何負擔高額的裁判費?
為了因應這種情況,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特別規定,讓勞工可以在起訴時,先暫時繳納3分之1的裁判費39,500元就好。剩下3分之2的裁判費79,000元,等到判決確定後再繳納。

如果勞工一審的主張全部勝訴,法院判決會記載雇主應該給工資,而且雇主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這時候,勞工前面暫時繳納的39,500元可以跟雇主要,還沒繳的79,000元法院也會跟雇主要。

二、調解筆錄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的問題:

上面裁判費的負擔,看似很合理,但在以下兩個例子中,可能會發生勞工意想不到的問題,會有種被突襲的感覺:

情況1:勞工一審勝訴,雇主上訴二審時,跟勞工和解:

勞工一審只有先付3分之1的裁判費39,500元,還有3分之2的裁判費79,000元沒有繳納。二審雇主上訴,因為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以需要全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77,750 元。
在調解中,往往都需要各自讓步,所以除了雇主應給付的金額會考慮打折外,通常也會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沒有一定要,但根據筆者的經驗,通常會這樣約定)。

今天,調解委員向勞工問了一句,欸,阿你第一審付了多少錢啊?你看了一下繳費的收據記載39,500元,便回覆委員說繳了39,500元,委員或者對方的律師為了促成和解,就說,不然喊一個價格(假設是800萬),然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好不好?你想說趕快拿到錢就好,39,500元既然一審繳掉了,而且雇主在第二審也付了177,750 元的裁判費,所以你也沒打算跟對方要了,於是欣然同意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的這個條件。

然後呢。你拿到800萬很開心,趕快清償貸款,送小孩出國留學,不小心遇到家人生病住院、股票賠錢,一連串事件下來,帳戶只剩下50,000元。

沒多久,你突然接到法院來函,要求你補繳納裁判費用79,000元。你也是一頭霧水,為什麼我明明勝訴了也和解了,法院還要跟我要錢?

這就要說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前面暫免徵收3分之2的裁判費79,000元,本來應該是要由敗訴的雇主負擔,但是呢,因為二審調解中約定了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套用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這時要負擔第一審的訴訟費用的人就會變成是勞工自己,所以法院會通知勞工繳納之前沒有繳納的裁判費79,000元。

情況2:勞工跟市政府申請了裁判費補助,一審勝訴,在二審時跟雇主和解:

多數的縣市對於勞動事件都有補助,甚至連裁判費也會補助,所以勞工在第一審可能真的連一毛錢都沒出。但為了避免變相降低資方訴訟成本,所以市政府的補助也會約定,在法院判決雇主應該給錢,且裁判費應該要由雇主負擔的時候,勞工在收到錢後要裁判費的補助款還給市政府(否則,資方敗訴要負擔的裁判費,就會變成是市政府出了,不合理)。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本辦法補助基準如下:「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依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但裁判費、強制執行費非由受補助者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有別於前面的案例,勞工在第一審支出是0元(原本應該暫時繳納的3分之1裁判費39,500元,市政府先補助了),勞工也順利的拿到一審勝訴判決,然後二審調解中,勞工跟雇主按照慣例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完成調解。

這時候會發生什麼問題?

1.勞工會跟情況1一樣,被法院通知要求補繳第一審未交的3分之2裁判費79,000元。
2.因爲一審3分之1裁判費39,500元是市政府先補助,且法院判決雇主應該負擔,所以按照規定,勞工在收到雇主給的錢後,要把裁判費補助39,500元還給市政府。

等於說,勞工在第一審雖然勝訴了,但全部的裁判費用118,500 元都是由勞工自己負擔。

三、結語

本文並非質疑在調解中約定訴訟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的正當性。調解本質上即是一種雙方互相讓步的程序,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的安排在實務上亦屬常見。然而,在勞動訴訟中,由於現行法制下容許勞工暫免徵收裁判費,甚至可申請裁判費補助,導致部分勞工在調解過程中,可能誤以為自己實際需負擔的費用極低,甚至為零,從而低估整體訴訟成本。

此一誤判,往往在調解成立後才浮現,屆時勞工才發現原本預期以外的費用實際上需由自己負擔,對自身權益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在與雇主協議賠償金額與訴訟費用分擔方式前,務必重新檢視整體訴訟與調解後可能產生之費用與責任,預作評估,以免因一時忽略而承擔不必要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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