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喪,七十唯衰麻在身。
2. 注釋
1. 五月三月之喪:指父母以外親屬的小功、緦麻之喪,如五月(兄弟姊妹)與三月(堂兄弟等)的喪期。
2. 壹不食再不食可也:表示哀悼時一日或二日不進食即可,不強求三日。
3. 比葬:臨近出殯之時。
4. 不與人樂之:雖可食肉飲酒,但不與他人同樂,表示哀制未除。
5.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指家族內尊長、舊主、宗族繼承人等,仍得食肉飲酒。
6. 羹之以菜:指用菜做成羹湯佐食。
7. 有疾:身體有病。
8. 五十不成喪:年過五十者,可免除服喪的繁重禮儀。
9. 七十唯衰麻在身:七十歲以上者只需穿衰麻表哀,不必行其他喪禮。
3. 白話文
對於五月、三月的小喪,哀痛至一日或二日不進食就可以了。臨近出殯時,雖可進食肉類和酒類,但不可與人一同歡樂。至於像叔母、世母、已故的主君、宗族繼承人等,則可以食肉飲酒。如果實在不能喝粥,可以用菜煮成羹湯代替;若有疾病,也可食肉飲酒。年滿五十歲者可以不再行完整的喪禮,七十歲以上者只需穿上衰麻衣即可,不必再行其他哀制。
4. 總結
此段針對不同等級的喪禮做出區分與彈性處理,反映出古人對禮的實際考量:既維持哀制的誠意,又顧及健康與年齡負擔。
啟示
禮制因人而異,需結合實際情況而非拘泥形式。
哀悼之心重於外在表現,真正的孝道應在於內心誠意。
年長者不應被禮制過度束縛,尊重身體狀況也是一種孝。
三二、
1. 原文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2. 注釋
1. 既葬:指死者已下葬完畢。
2. 君食之則食之:如果國君讓吃(飯食),就吃。
3. 大夫父之友:指與父親同輩的大夫。
4. 不辟粱肉:不避開(精米與肉類),意思是可以吃這些食物。
5. 酒醴則辭:「酒」是酒,「醴」是甜酒,喪家應辭謝而不飲。
3. 白話文
人死後下葬之後,如果國君請吃飯,就可以接受;如果是父親的朋友(屬大夫階級)請吃,也可以接受。可以吃精米和肉,但若有酒或甜酒,則應推辭不飲。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禮之後的飲食規範,即使已經下葬,對於飲食仍需節制,特別是飲酒仍被視為失禮。若長輩或尊者設宴可酌情接受,但仍需表現節哀持重。
啟示
喪禮雖已告一段落,哀思與禮制仍延續於日常行為之中。
飲食行為反映內心情感,也是一種對逝者的尊重與自我約束。
三三、
1. 原文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
衣十有九稱,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于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2. 注釋
1. 小斂:第一次入殮,暫時收殮屍體的儀式。
2. 大斂:第二次入殮,正式裝殮於棺中。
3. 戶內:房門內,指家內的空間。
4. 阼:堂屋東邊,是古代禮制中較尊貴的位置。
5. 簟席:竹席,為君王所用。
6. 蒲席:用香蒲草編織的席子,大夫所用。
7. 葦席:用蘆葦編的席子,士人所用。
8. 布絞:以布條綁屍體。
9. 縮者一,橫者三:綁縛方式中縱向一條,橫向三條。
10. 錦衾:錦被,君王使用。
11. 縞衾:白色喪服布被,大夫使用。
12. 緇衾:黑色或深色布被,士人使用。
13. 衣十有九稱:共十九件衣物(十有=十加)。
14. 序東:廳堂東側的側室,為尊位。
15. 房中:一般的房內。
16. 西領北上:衣服摺好後,衣領朝西,衣襟朝北,為喪服安置的方向。
17. 絞紟不在列:用來纏綁屍體的布條與喪服不列入十九件衣物之內。
3. 白話文
小殮在屋內進行,大殮在堂屋的東邊(阼)進行。
君王用竹席,大夫用香蒲席,士人用蘆葦席。
小殮時用布條纏屍體,縱向一條,橫向三條。
君王用錦被,大夫用縞布被,士人用緇布被,都是一條。
共準備十九件衣物。君王將衣物陳列在序室東邊;大夫和士人則陳列於房中;
衣服皆是衣領朝西、衣襟朝北排列。
纏綁用的絞布和喪巾不計入那十九件衣物之內。
4. 總結
本段記述了小殮與大殮的場所、所用席具、殮服與衣物安置方式,並細分君、大夫、士不同身份的用物規格,顯示出周代禮制分等嚴格與喪禮細節的制度化。
啟示
周禮中對死者的尊重體現在細緻的物品選擇與擺設中。
殯葬制度不僅是家族事務,也是展現社會階層與秩序的方式。
禮制重視位置與方向,體現天地定位與陰陽觀念。
三四、
1. 原文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
2. 注釋
1. 大斂:指入殮後正式封棺的儀式。
2. 布絞,縮者三,橫者五:絞帶用布製作,縱向三條,橫向五條。
3. 布紟二衾:「紟」為包裹遺體的布,「衾」為蓋身的被,使用兩條。
4. 君大夫士一也:天子、大夫、士皆同此數量,無等級差別。
5. 陳衣:排列死者的衣服以表尊敬。
6. 百稱、五十稱、三十稱:「稱」指衣物件數。天子百件,大夫五十,士三十。
7. 北領西上、西領南上:衣服的排列方向,表示對死者的敬重與等差有序。
8. 絞紟如朝服:絞與紟的樣式如同朝服制度。
9. 絞一幅為三、不辟:絞帶寬幅為一匹布三分之一,不剪斷。
10. 紟五幅、無紞:「紟」五幅布合縫製成;「紞」為飾邊或裝飾,喪服無飾。
3. 白話文
大殮時,用布作的絞帶,縱向三條,橫向五條,另用布製的紟與兩條被子來覆蓋遺體。這點在君王、大夫與士人之間是相同的。天子的衣服在庭院中陳列,共一百件,衣領朝北、衣襟向西;大夫在東序陳列五十件,衣領向西、衣襟朝南;士人也是在東序陳列三十件,同樣是西領南上。絞與紟的製作樣式如同朝服:絞帶寬一幅布為三,不作裁剪;紟用五幅布合縫,不加裝飾。
4. 總結
本段講述「大斂」時的喪服與殮衣制度,強調制度的等級與尊重,從絞帶與紟的用法、衣物數量到陳列方式皆有明確規範。儀式中既表現出對死者的莊重,又展現社會階層的秩序。
啟示
喪禮制度重視禮制與等差,展現社會秩序的穩定性。
禮不僅是形式,也體現對亡者的尊重與對生者的教化。
三五、
1. 原文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小斂,君大夫士皆用復衣復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算,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2. 注釋
1. 小斂之衣:初次殮葬時所穿的衣服。
2. 祭服不倒:祭祀用的衣服不與其他衣服上下顛倒放置。
3. 襚:賻贈死者的衣物。
4. 畢主人之祭服:指為死者備齊的祭祀服飾。
5. 受之不以即陳:雖接受來自親戚贈送的衣物,但不立刻陳列於死者身邊。
6. 復衣復衾:雙層衣、雙層被。
7. 祭服無算:無需計數,隨多備之。
8. 褶衣褶衾:絞摺的衣衾,表示隆重。
9. 猶小斂也:仍如小斂時那樣處理。
3. 白話文
小斂時所用的衣服中,祭服要保持正確方向,不能上下顛倒。國君不接受他人贈送的殮衣;大夫與士則會穿上由家主準備的祭服。親戚所贈的衣服可以收下,但不可立即陳列在死者身邊。小斂時,國君、大夫與士都使用雙層的衣與被;到了大斂,三者都用數量不限的祭服,其中國君使用摺紋的衣與被,大夫與士則仍按小斂的方式辦理。
4. 總結
此段說明小斂與大斂時,死者衣服的種類與使用方式的不同,並強調祭服擺放的規矩與接受親友贈衣的態度。制度分等有序,服喪亦重禮節,反映古人對生死儀節的莊嚴重視。
啟示
面對死亡應懷敬慎之心,儀節不可草率
等級制度體現在禮儀細節,反映社會秩序與價值觀
三六、
1. 原文
袍必有表,不禪,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2. 注釋
1. 袍:一種長衣,此處指喪服用的外衣。
2. 表:指袍的外層裡襯,用以區分衣物等級與厚薄。
3. 不禪:不去內襯(即不脫裡層)。「禪」為脫衣之意,此處指衣袍完整,不去內襯。
4. 衣:指一般內衣。
5. 裳:下裳,是與上衣相配成套的下半身衣物。
6. 一稱:一套衣服之意,包括上衣與下裳為一稱。
3. 白話文
袍必須有外襯,不去掉裡層;衣必須配有下裳,這樣才算一套衣服。
4. 總結
此段說明喪服制度中「一稱」衣物的完整形式,上衣須配下裳,袍也必須有表裡相應,強調儀容整肅。
啟示
禮制中對衣著之規定極其嚴謹,體現對亡者的尊重
即便喪服,也要求整套齊備,顯示「禮不廢節」的觀念
三七、
1. 原文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凡陳衣、不詘,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2. 注釋
1. 陳衣:陳列衣物,指喪禮或祭祀時將亡者生前衣物展示出來。
2. 實之篋:放入衣箱,「實」為裝入。
3. 以篋升:用衣箱抬上去,即陳衣時也用箱子搬運。
4. 降者自西階:抬下衣箱的人從西邊的階梯下來,古代階梯有方位規定,西階為禮制所用的特定路徑。
5. 不詘:不折疊,衣物展開來呈現其整體形貌。
6. 非列采不入:不是有條理排列的彩色衣服就不得陳列(指喪禮中陳衣須整潔有序,不亂七八糟)。
7. 絺綌紵不入:絺、綌、紵皆為夏季輕薄布料,這類材質不得陳列,表示所陳衣物須為正式、厚重、有等級者。
3. 白話文
凡是要陳列衣物的,必須先將衣服裝入衣箱;要搬衣服時也要用箱子抬上去。抬下衣物的人要從西邊的階梯走下來。凡是陳列的衣服,都不得折疊;不是排列整齊、有色彩條理的衣物不能陳列,像絺、綌、紵這類輕薄布料的衣服也不得陳列。
4. 總結
這段文字強調祭禮或喪禮時陳列衣物的規矩,不僅對搬運、方位有所規定,對衣物材質、狀態與等級也有嚴格要求,體現出周禮中對禮儀細節的極致重視。
啟示
禮儀重在形式中見誠意,細節嚴整是一種敬意
陳衣之法不僅是展示,更是秩序與身分的表徵
古人藉衣物材質與布置,表達哀思與尊重
三八、
1. 原文
凡斂者袒,遷尸者襲。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
2. 注釋
1. 斂者袒:為死者裝殮時,須袒露上身,以示誠敬。
2. 遷尸者襲:移動死者遺體時,要穿著整齊的衣服(襲衣),以示莊重。
3. 大胥:專掌喪事的官員或役人,有經驗者稱「大胥」。
4. 眾胥:其他輔助辦理喪事的胥人。
5. 侍:在旁輔助但不親自執行。
6. 是斂:親自進行殮服工作的意思。
3. 白話文
凡是為死者殮服的人,要袒胸露臂;若是遷移死者遺體時,則需穿著整齊的衣服。
天子去世時,由大胥負責殮服,其他胥人從旁協助;大夫去世時,大胥從旁協助,其他胥人親自殮服;士人去世時,胥人輔助,士人自己親自為其殮服。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禮中不同身分在殮服儀式中的分工:君主由專責人親自操作,地位越低,則越需由同等身分或自己人操作,體現禮制中尊卑有別與敬死如生的觀念。
啟示
禮儀不僅是形式,還體現了地位與責任的分配。
對亡者的處理也需表現出慎重與敬意。
三九、
1. 原文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2. 注釋
1. 小斂:初次殮身,用簡單衣物包裹屍體。
2. 大斂:正式殮身,穿戴齊整,入棺封棺。
3. 祭服:指為死者準備、穿於殮時的喪服或祭服。
4. 不倒:衣物不得翻倒,表示整齊恭敬。
5. 左衽:古人正裝衣襟為右衽,喪服則反制,採左衽(左襟在上)以示哀喪。
6. 結絞:用布帶纏綁衣物。
7. 不紐:不用扣子,表示節哀簡樸,不重修飾。
3. 白話文
無論是小斂還是大斂,為死者所穿的祭服都必須正面朝上,不可翻倒,全部都要採用左衽的形式,用布帶纏綁,不得使用扣子。
4. 總結
這句話強調殮服的儀制標準,即使在哀傷時刻也不可忽略細節,體現出對死者的尊重與喪禮的莊重。
啟示
禮制要求一絲不苟,即便是面對死亡,也要恪守規矩與秩序。
「不倒」「左衽」「不紐」等細節體現慎終追遠、表達哀思的文化精神。
四十、
1. 原文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斂者六人。
2. 注釋
1. 斂者:負責殮(入殮)亡者的人。
2. 既斂必哭:一旦殮完,一定要哭以表哀悼。
3. 士與其執事:士人及其從事喪事的助手。
4. 為之壹不食:「壹」即「一」,表示一整天;指為了喪事而不進食一天,以表哀痛。
5. 凡斂者六人:一般由六人負責殮葬之事。
3. 白話文
參與入殮的人在完成入殮之後必須哭泣哀悼。士人與其處理喪事的助手若參與入殮,則當天都不進食。參與入殮的人一共有六位。
4. 總結
這段說明入殮儀式中的悲痛表達與禮儀規定,參與殮葬的人需行哀哭、不食以示哀思,並指明操作人數。
啟示
喪禮強調哀痛情感的具體表達,是倫理的一部分
人數、角色皆有明確規範,體現周禮制度的秩序與等級
在儀式中克制飲食、表達哀傷,是孝與敬的重要體現
四一、
1. 原文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2. 注釋
1. 錦冒:錦製的冒(覆蓋於屍體上部的喪服之衣),為君主所用。
2. 黼殺:黼是文采華麗的織物,殺指裝飾用的飾邊或條紋。
3. 綴旁七/五/三:指冒衣左右兩旁繫綴飾帶的數目,君七、大夫五、士三。
4. 玄冒:黑色的冒,為大夫所用。
5. 緇冒赬殺:深黑色冒加赤紅色飾邊,為士所用。
6. 質:冒衣的本體布料。
7. 長與手齊:冒衣的長度與手齊平,即下垂至手部長度。
8. 殺三尺:飾邊寬三尺。
9. 夷衾:用以包裹屍體的單層素布被。
10. 裁猶冒也:裁製方法與冒相同。
3. 白話文
君王使用錦製的冒衣,配上黼文飾邊,兩旁繫七條飾帶;大夫則用黑色的冒衣,也飾黼文,繫五條;士使用黑色冒衣並配赬紅色飾邊,繫三條飾帶。所有冒衣的本體布料長度與手齊,飾邊寬三尺。從小斂以後就使用夷衾,夷衾的質料和飾邊也要像冒衣那樣裁製。
4. 總結
此段規範喪禮中「冒」與「夷衾」的等級與製作方式,體現了等級制度的嚴密與儀節的莊重。
啟示
喪禮服飾規制嚴明,等級分明,彰顯古人對尊卑之禮的重視。
細節之處體現制度之嚴與文化之深,從衣制見社會秩序。
四二、
1. 原文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尸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于盤,上士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亦如之。
2. 注釋
1. 大斂:指喪禮中第二次入殮,是正式入棺前的重要儀式。
2. 弁絰:弁為古代一種禮帽,絰為喪服所用布帶,表示居喪。
3. 序端:堂前排列的座位起點,是尊者所居之位。
4. 堂廉楹西:堂屋中靠西的柱子與簾幕間的地方。
5. 北面東上:面朝北,東為上位,表示尊卑之序。
6. 命婦:有封號的貴族女性。
7. 商祝:主持祭祀與奏告的官員。
8. 絞紟衾衣:絞與紟皆指殮葬用的布,衾為被,衣為壽衣。
9. 盥于盤:以盤中之水洗手。
10. 遷尸:將遺體移至殮具中。
11. 斂上:殮具上,即入殮處。
12. 宰告:主管官員報告儀式完成。
13. 馮之踴:馮屍而踴,悲痛地撲向遺體並跳躍以示哀慟。
14. 亦如之:夫人也照此禮行動。
3. 白話文
君主將進行大斂時,其子戴弁帽、束喪帶,站在堂前儀序起始的位置;卿大夫站在堂內西邊柱旁,面向北側,位列東上;君主的父兄站在堂下朝北;夫人與命婦站在屍體西側,面朝東;外族宗親站在房中面南。小臣鋪設席位,司儀與祝官鋪設殮用的絞布、紟布、被子與壽衣;士人於盤中洗手,位高的士人則將遺體移至殮具之上。殮禮結束後,宰官報告完成,君主之子撲屍痛哭並踴躍,夫人亦面朝東依同樣方式悲哀。
4. 總結
本段記述君主大斂時的儀式次第與人員站位安排,從尊卑座次、操作流程到哀悼行動,皆有嚴格禮節。
啟示
喪禮不僅是悼亡,更是一種維繫家族秩序與倫理的表現
身分階級影響儀節,顯示古代禮制的制度性與嚴密性
四三、
1. 原文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尸西,東面。遷尸,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
2. 注釋
1. 大斂:喪禮中重要的斂藏儀式,即將遺體正式包裹入殮。
2. 絞紟衾衣:入殮所用的麻繒、絲布、被子和衣服。
3. 君至:君主前來吊喪。
4. 釋菜:君主進入時,放下手中的致祭之菜餚。
5. 祝:主持祭祀禮儀的人。
6. 序端:堂前序列的起始處,是貴賓的位置。
7. 廉楹:堂屋邊柱之處。
8. 遷尸:移動遺體至入殮處。
9. 宰告:掌禮者向君主報告斂事完成。
10. 撫之:撫屍以表哀悼之意。
11. 拜稽顙:叩頭至額觸地,表示極哀痛。
12. 馮之:攙扶哀者,防其過度悲傷而倒地。
3. 白話文
大夫去世,將進行大斂儀式時,先鋪設絞紟、被褥、衣服等。君主來臨,主人迎接,君主入門站於右邊,巫者止步門外。君主放下祭品,祝官先進堂,君主就位於序列之首,卿大夫站於堂屋西邊靠柱處,面朝北且從東側向上排列;主人站於房外面向南,主婦在遺體西側面朝東。遷移遺體後完成斂藏,掌禮者向君主報告,主人下堂至下方面北,君主撫屍致哀,主人拜且叩首。君主下堂再上堂,攙扶主人,並命主婦同樣攙扶主婦。
4. 總結
本段詳述大夫喪禮中大斂儀節,從君主來弔,到遷尸、斂藏、撫屍與哀悼皆有嚴格儀序,體現周禮對等級、尊卑與哀悼之制的重視。
啟示
喪禮儀節不僅是對死者的尊敬,更是社會秩序的表現
對亡者的悲悼行為需有人引導、扶持,以防哀過傷身
君主參與臣下喪禮表達恩義,也展現政治與倫理的連結
四四、
1. 原文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2. 注釋
1. 士之喪:士階層(下級貴族或士人)的喪禮。
2. 大斂:指喪禮中的第二次殮服,即入棺之前的正式裝殮。
3. 君不在:君主不參與士的喪禮。
4. 其餘禮:指除了君主不在場之外的所有儀節。
5. 猶大夫也:仍然按照大夫的規格進行,未減格。
3. 白話文
士人的喪禮進行到大斂這一階段時,君主不會親臨參加,其他的喪禮儀節則仍依照大夫等級來舉行。
4. 總結
士階層雖不受君主親臨弔唁,但其喪禮仍可依照大夫等級之禮制進行,顯示古代禮制對士的基本尊重與制度上的層級明確。
啟示
古代禮制重視階級,但亦有體恤下層士人之處。
在制度中保留一定禮遇,顯示「禮不下庶人」的原則中亦有彈性與延展性。
四五、
1. 原文
鋪絞紟,踴;鋪衾,踴;鋪衣,踴;遷尸,踴;斂衣,踴;斂衾,踴;斂絞紟,踴。
2. 注釋
1. 鋪:展開、鋪設之意。
2. 絞紟:絞是裹身的內衣,紟是喪服用的白麻布。
3. 踴:指哀傷至極而跳躍哭泣,是古代表達極哀的動作。
4. 衾:被子。
5. 衣:死者生前所穿之衣,或用於殮服者。
6. 遷尸:將死者遷移至殮所(通常從堂上遷至棺旁)。
7. 斂:殮,即將死者入殮棺材。
3. 白話文
展開絞與紟時,哀慟而踴;展開被子時,也哀慟而踴;展開衣服時,再次踴;遷移屍體時踴;將衣服納入殮中時踴;將被子納入時踴;將絞與紟納入時再踴。
4. 總結
此段描述喪禮中每個關鍵步驟配合「踴」的動作,表現出極度的悲痛。這種「每行一事必踴」的儀式,強調對死者的悲哀與慎終追遠的情感表達。
啟示
古人透過儀式動作深刻表達哀思,強化禮節與情感一致的倫理價值。
對每一件喪事細節都付出真誠悲慟,體現孝道的至誠與慎重。
四六、
1. 原文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侄娣。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尸。凡馮尸者,父母先,妻子後。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執之。馮尸不當君所。凡馮尸,興必踴。
2. 注釋
1. 撫:指以手撫屍,表示哀悼之情。
2. 馮:指伏屍而哀慟。
3. 室老:指大夫家中年長的婦人。
4. 侄娣:弟媳或比自己年輕的婦女親屬。
5. 庶子:非嫡出的兒子。
6. 奉之:表示對長輩屍體的哀悼之禮。
7. 拘:指牽引或執持屍體的一部分表示哀悼。
8. 昆弟:兄弟。
9. 興:起身。
10. 踴:跳躍,以示極度哀痛。
3. 白話文
君主對大夫、內命婦的遺體施以撫屍之禮;大夫對家中的長者、弟媳也可撫屍。君主與大夫可以伏在父母、妻子、長子的屍體上哀慟,但不可對庶子這樣做;士階層則可伏在父母、妻子、長子和庶子的屍體上哀慟,但若庶子有子嗣,則其父母不得再伏其屍體。凡是伏屍者,應先對父母,其次才是妻子與子女。君對臣以撫禮哀悼,父母對子則執持其屍以哀悼,子對父母則伏屍哀悼,媳婦對公婆奉屍而哀,公婆對媳婦撫之哀悼,妻子對丈夫則以拘(牽引)之禮哀悼,丈夫對妻子或兄弟的遺體則以執禮哀悼。伏屍之人不得面對君所在的方向。凡是伏屍時,起身時必須踴躍,以表達深痛哀思。
4. 總結
此段條文說明了不同身分之人,在親屬死亡時應如何哀悼,並對撫屍、伏屍的對象與儀節有所規定,顯現出古人對「等級」與「親疏」的嚴格界定。
啟示
哀禮制度不僅表達情感,也體現身份與倫理次序
親屬間的哀悼方式因地位與輩分不同而異
儀式中包含深刻的倫理教化與社會秩序維繫功能
四七、
1. 原文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涂,寢苫枕塊,非喪事不言。君為廬宮之,大夫士襢之。既葬柱楣,涂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2. 注釋
1. 倚廬:依牆而建的草廬,用來守喪之居。
2. 不涂:不塗飾、不修飾,不美化其所居。
3. 苫:用草蓆鋪地。
4. 枕塊:以木塊為枕,表示哀痛。
5. 非喪事不言:在守喪期間,不談喪事以外的事。
6. 宮之:以正式的建築規格建造廬,象徵地位較高。
7. 襢之:用草或簡陋材料建廬。
8. 柱楣:柱與橫木之間的構件。此指喪廬建成之後的樣式。
9. 顯者:顯眼之處。
10. 非適子者:非嫡長子。
11. 隱者:不顯眼之地。此指建廬位置。
3. 白話文
父母去世之喪,子女居住在倚靠牆邊所搭建的草廬中,不加裝飾,睡在鋪著草蓆的地上,枕著木塊,不談喪事以外的話。君主替自己建正式的守喪草廬,大夫與士則用簡陋之材搭建。等到父母葬畢後,所建的草廬就可以有柱楣,但不可建在顯眼之處。君主、大夫、士三者皆建守喪之廬。若非嫡長子,則自葬前即要在不顯眼的地方建廬守喪。
4. 總結
此段講述古人對父母之喪的守喪制度,依身分建廬之規,以及守喪期間的起居與禁忌,強調儒家重視孝道與哀慟的外在表現。
啟示
喪禮的等級與規格反映古代禮制的階級秩序
居喪的清苦與嚴肅,展現子女對父母深切的哀思
非適子仍需盡哀於隱處,體現普遍的孝道精神
四八、
1. 原文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2. 注釋
1. 既葬:指喪事結束,完成安葬之後。
2. 與人立:與人交談、見面之意。
3. 君:諸侯、國君。
4. 王事:關於天子、朝廷之事。
5. 國事:指本國政務。
6. 大夫士:卿大夫與士人,屬於貴族或士階層。
7. 公事:即國家或公務事務。
8. 家事:私人的家庭之事。
3. 白話文
喪禮完成、安葬結束之後,與人接觸談話時:
諸侯國君只能談論有關天子、王朝的事,不談自己國家的政事;
大夫和士人則可以談國家政務,但不可談論自己家庭的事。
4. 總結
此段說明喪葬之後的言行規範,強調居喪者在與人交談時應有所節制,依身份而有所分別。
啟示
居喪期間仍需保持對身分與禮節的自覺與克制
公私分明,與人言談須顧及身分與場合
四九、
1. 原文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2. 注釋
1. 君既葬:國君葬禮完成。
2. 王政入於國:政務歸還朝廷(國政恢復運作)。
3. 卒哭:喪期最後一次大哭,表示哀悼終止的儀式。
4. 服王事:恢復處理王政。
5. 大夫、士既葬:大夫或士階層葬禮完畢。
6. 公政入於家:家族中的政事(家政)恢復運行。
7. 弁絰帶:弁為禮帽,絰為喪服帶,表示服制變更為後期的服喪形式。
8. 金革之事:指兵戈軍務等與武事相關的事務。
9. 無辟也:沒有豁免,不可迴避。
3. 白話文
國君葬禮完成後,朝廷政務恢復正常,在舉行「卒哭」之禮後,即開始處理國政。大夫與士人葬禮完畢後,家政恢復運作;等「卒哭」禮完畢、換戴弁帽、繫上絰帶後,連軍事等事務也不可再推辭。
4. 總結
本段說明在喪葬禮結束後,政務與軍務不可再以喪事為由延誤,強調了國家與家庭秩序的恢復,並指出喪禮儀節雖重,政務軍務仍需如常推進。
啟示
喪禮有定制,過期不宜拖延政事。
治國與治家應平衡哀禮與職責。
國君與士人雖有階級差異,皆需於禮畢即歸政。
五十、
1. 原文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既祥,黝堊。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
2. 注釋
1. 既練:完成練服(喪服的次一階段)之後。
2. 居堊室:住在塗白牆壁的房間裡(象徵喪居);此為喪期特定空間。
3. 不與人居:不與他人共住,表哀思。
4. 謀國政 / 謀家事:君主開始處理國家政事,大夫與士開始處理家事。
5. 既祥:完成祥祭(小祥與大祥)。
6. 黝堊:「黝」是黑色;牆壁由白改黑,象徵哀喪結束的轉變。
7. 祥而外無哭者:完成祥祭後,對外不再有哭泣之禮。
8. 禫:終喪之祭,即三年之喪的結束。
9. 禫而內無哭者:禫祭之後,家內也不再哭泣。
10. 樂作矣故也:因為禫後可以恢復音樂活動。
11. 從御:參與朝政或恢復與人互動之禮。
12. 吉祭而復寢:「吉祭」指正常的祖先祭祀;「復寢」指神主返回祖廟或寢廟,象徵喪事全終。
3. 白話文
完成練服後,要住進塗白牆的房間,不與人同住。此時,君主可以開始議論國政,大夫與士則處理家事。完成祥祭後,牆壁由白變黑。祥祭完成後,對外就不再舉行哭泣之禮;禫祭後,家中也不再哭泣,因為可以重新奏樂了。禫祭後,開始參與政事;舉行吉祭之後,神主遷回寢廟,正式復常。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禮到「練」、「祥」、「禫」等階段後的生活與政務轉變:從居喪、與人隔離,到恢復政務與音樂,並在禫後完全復常。
啟示
喪制漸進結束,象徵情感的釋放與秩序的恢復
社會職責的恢復需配合哀悼儀式的進程
喪禮制度兼具情感慰藉與社會規律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