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好重要!那國家處罰「說謊」、「罵人」的人有違憲嗎?

2024/01/26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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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節錄

你罵過人嗎?你覺得國家應該處罰「罵人的人」嗎?

目前在台灣亂罵人真的會被抓去關。《刑法》第309條是「公然侮辱罪」,也就是如果公開亂罵人,會因此遭判處拘役或罰金,並留下罵人前科。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2023年12月25日,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罪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一案進行言辭辯論,除討論是否合憲外,也討論不同媒介的差異、何謂侮辱言論的核心、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議題,最終大法官們將在今年3月底前做出裁決。

這次,我們先一起釐清「侮辱」與「誹謗」的差異,再探討傳播科技如何改變言論環境地景,進而影響侮辱行為的界線判斷。這之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在「言論自由」天條之下,國家是否能、是否應該介入人民言論?能介入到什麼程度?

過去通常是「媒體機構」在與言論自由拉扯,但隨著傳播科技發展、人人都是媒體,這條拉扯的線已經纏繞在每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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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快報

-侮辱?誹謗?差在哪?——國家應該處罰罵人的人嗎?

1️⃣ 侮辱?誹謗?差在哪?

《刑法》第309條的「侮辱」是一種不關於事實的主觀意見表達,而且目的是使人難堪,進而影響人格、聲譽、社會評價等,比如罵一個人很醜或國罵;第310條的「誹謗」則是一種基於事實的不實陳述,而他人名譽會因此受損,比如影射一個人是販毒狗。

簡單來說,「侮辱」是一種抽象的謾罵,不論真實發生與否,都可能因此觸法;「誹謗」是一種具體的指控,若能證明真實或攸關公共利益,可能因此免責。

2️⃣ 侮辱罪、誹謗罪的法律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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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條「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是指向不特定大眾傳播,所以不論在實體社會或虛擬網路上,只要有公然傳播的行為都可能觸法。「侮辱」則是指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等方式,散播不基於事實的抽象謾罵,造成社會評價或名譽貶損,而不論內涵是否為真。例如,有人曾在LINE個人簽名檔上具名罵「人渣」、「王八蛋」而遭判刑,也有人因為在他人照片下回覆「賤人就是矯情」的貼圖而遭判刑。

新聞媒體本身通常不太會觸及侮辱罪的範疇,因為媒體大多是基於事實表述,而不是純粹提供主觀意見評價。不過,媒體上的消息來源或來賓,則可能會因為其發言而觸犯公然侮辱罪。


📌310條「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意圖散布於眾」是指刻意要向不特定大眾散播,「指摘或傳述」是指以言語或動作的方式散播,而「加重誹謗罪」是指以文字、圖畫等方式傳播(2.),臉書發文就屬於加重誹謗的範疇。

但是,如果傳播的內容「符合公共利益」而且可以「證明為真實」,就可以免於刑責。但是!所謂「證明為真實」不代表傳播的內容一定要正確,如果傳播者能證明自己「確信為真」,就可以免除責任,即便傳播內容後來證明是錯誤的。

舉例來說,如果A在臉書發文指控B在婚姻出軌,假若事實是B根本沒出軌,那麼A就會觸犯加重誹謗罪。但如果A是記者、B是總統,且A提出照片證明B有出軌(假設結果是A認錯人),那麼A就可以主張言論涉及公共利益,且其足以確信為真而不受處罰。

由此可知《刑法》310條對新聞工作的啟示。事實上,曾有法官在判決指出「新聞報導的真實是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不是絕對的客觀真實,如果要求報導需與客觀事實相符,反而會過於拘束言論自由」。

3️⃣ 「公然侮辱罪」合適嗎?國家會管太多嗎?

瞭解了侮辱跟誹謗的差異,你可能會冒出這個疑惑:「處罰公然散播謠言的人合理,但用國家公權力,處罰沒有事實對錯的主觀評論,妥當嗎?」這道命題存在社會多年,而且傳播科技的發展也大幅改變言論環境的地景樣貌,更讓這個議題有了不同的思考與爭議點。

以下,我們將節錄2023年12月25日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罪是否合憲」的言辭辯論,當中的幾個精彩重點:


【法律小知識:大法官不「釋憲」,變成「判決」了?】
以前公民課都教「大法官釋憲」,耳熟能詳的也都是「釋字XXX號」,但從2022年1月開始,隨著更名後的《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現在大法官是透過開庭審理的方式,作成憲法解釋的「判決」,所以釋憲都會改叫作「XXX年憲判字XXX號」。新制除了維持針對「法規違憲」的審查,還可進一步審查「法官判決違憲」,同時審理過程會更公開,公眾的監督參與制度也會比以往來得更多。


📌用「刑法」處理侮辱有問題嗎?

律師李念祖指出,《刑法》與《民法》的差別在於「公權力是否介入私人紛爭」,因為前者會有檢察官介入,其是社會公益代理人、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公權力介入侮辱案等於介入主觀意見,導致寒蟬效應、侵害言論自由,甚至讓檢察官變成道德警察。此外,他也指出以《刑法》處罰加害人並無法補償受害人,因為罰金是進國庫、拘役僅限制加害人自由,因此要補償受害人應該回歸《民法》。

法務部則認為,公然侮辱罪要保護的不是「私人內在情感」而是「外在名譽與人格權」,也就是國家透過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因此當名譽遭威脅時,需要公權力介入。法務部也不認同「只回歸民法」的訴求,因為缺乏公權力將很難追訴犯罪,且「賠錢了事」將讓有錢人可以任意貶損、謾罵他人的不合理現象。法務部更強調,網路傳播迅速、難以下架、匿名等特性讓問題更加嚴重,網路霸凌會逼人走上絕路,當然應該透過刑罰遏止歪風,這是民法取代不了的功能。


📌刑罰能遏止侮辱霸凌歪風?CP值如何?

日本摔角選手木村花在2020年疑因網路霸凌輕生,隨後日本政府在2022年提高侮辱罪的罰則,從最多30天拘留或罰款1萬日圓,提升至最多1年有期徒刑或罰款30萬日圓,公訴時效則由1年加長至3年。法務部以此為例指出,當今因應網路環境,侮辱言論不僅要周延處罰,以刑罰處理侮辱罪更有其必要性。

不過王立中、李念祖及吳啟玄律師質疑,就算現在有公然侮辱罪,但這幾年相關案件還是暴增,並沒有真正嚇阻作用,反而要花很大力氣證明一個人有沒有罵出某一句話,是浪費司法資源、不符合成本效益。對此,法務部反駁「不能用成本考量刑罰必要性及合憲性」,因為所有的犯罪偵辦都不符合成本。


📌侮辱是主觀言論,法官標準不一,違反明確性原則

由於悔辱是無關事實的個人主觀評論,因此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國家不應該動用刑罰處罰一個說出內心實話的人,也就是「如果一個人真的覺得某人是雜碎,為什麼不能罵?」。事實上,這也可能因為每個法官的背景差異,導致對侮辱言語的耐受力不同,而做出不同判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指出,如此一般人將無法合理預見法院的衡量標準與結果,可能違反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說,應該要尊重每個法官的判準,法官也不是恣意判斷何謂侮辱,最高法院也已經已數個判決提出綜合判斷的標準,比較法上亦有相同規範,有些甚至通過違憲審查,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與違憲的問題。


📌「誹謗」特別保障公益言論,「侮辱」卻沒有

作家馮光遠因批評政治人物而背負2條「公然侮辱罪」,他指出,誹謗罪特別保障合理意見評論,以避免嚴重干預政治性評論、侵害言論自由。言辭辯論中,大法官尤伯祥也提問:在公然侮辱罪下,公眾人物和普通人是否應以相同標準看待?

對此,法務部指出,言論自由是為了發揮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但侮辱性言論不僅無助這些功能,甚至會引發社會不安、暴力攻擊,因此主張公然侮辱罪沒有違憲問題。

延伸閱讀:
司法院》公然侮辱罪案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直播存檔|https://bit.ly/4aUNEBS

4️⃣ 網路讓侮辱、誹謗不一樣!怎麼不一樣?

大法官對於法律的重新解釋,最主要是希望考量時空背景變遷,讓社會對法律的認知與適用能夠與時俱進。你知道嗎?刑法在將近100年前,也就是1934年訂定之時,就已經有侮辱罪跟誹謗罪,那為什麼如今侮辱罪會重新被拿出來討論?甚至有除罪的聲音出現呢?

這跟「網路」這個傳播管道的出現,密不可分。以下,我們從兩個軸線帶你瞭解過去與現在時空背景如何轉變,或許能從中重新思考刑法的侮辱、誹謗罪該何去何從?我們將在「洞悉未來」部分,分析除罪的利弊優劣,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


📌新聞自由內涵的挑戰與調整

應該對所有人都能深刻體會,如今要回答「誰是新聞記者」這個問題非常不容易。因為在網路尚未普及的年代,答案很清楚明瞭,就是報社、雜誌社、電視台、廣播電台…沒了,新聞基本上就源自這些機構,由當中雇用的記者跑出來的。過去的新聞之所以這麼封閉,主要是因為做新聞的成本很高,不論是「時間」或「金錢」成本都不是形單影隻的個人能負擔,更重要的是,消息來源(如政府、企業、警察等)通常也不會隨意向個人透露消息,因此「公民新聞」幾乎難以存在。當然,在整個資訊體系如此封閉的狀況下,好處是資訊品質相對有把關,畢竟做新聞要負擔高額成本,而且工作者大多經過嚴密的教育訓練,同時受新聞機構的監督。

當網路出現後,尤其進入Web2.0時代,也就是部落格、社群媒體逐漸興起後,人人都可以輕鬆註冊帳號、發表言論,「公民新聞」因而成為可能,像是公視在2007年成立「PeoPo公民新聞網」就一直營運至今。網路打破過去封閉、遭壟斷的資訊體系,不僅人人都可以傳遞「最新訊息」,許多重要的消息甚至不用記者問,就會自然被公開在網路上(如政府公開資訊、記者爆料網等)。在「新聞記者」的界線變得模糊、人人都可以是記者之際,一來是資訊量比以往來大的許多,二來就是資訊品質變得參差不齊,因為資訊生產者不一定都受過新聞專業訓練,甚至是別有居心。

上述轉變,也逐漸改變人們對憲法中對新聞自由保障的認知。過去,新聞自由是專屬於新聞機構、而與一般人擁有的言論自由不同,因為過去認為新聞所追求的第四權功能必須依靠新聞機構才能實現,於是在司法實務上,新聞機構看似受到比較寬鬆的特殊待遇。但是,陳雅慧就在碩士論文中,重新審視當今的傳播環境,主張當人人都已能發揮監督功能時,新聞自由應該擴大成人人都享有的權利保障。


📌人際溝通有了全新的樣貌

讓我們再往日常生活經驗靠近一些,想想看,你覺得「要靠北一個人,在網路有沒有比在現實生活中容易?」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否則網路四處遍布的「XX靠北版」,為何很難出現在實體社會中?為什麼網路上的言語霸凌,比現實生活中猖獗更多?事實上,這也正是2012年台灣電影「BBS鄉民的正義」所在探討的問題:為什麼現實世界中,我們極少在公開場合中看見以眾欺寡的現象,而網路卻成為霸凌的溫室?

大部分可以被這幾個詞彙概念總結:網路極化、同溫層泡泡、匿名性、網路不文明等等。不過,我們想特別討論「數位人格」這件事,也就是我們到底有沒有意識到網路上的「我」,跟實體社會的「我」,是同一個「我」?這個不和諧的發生原因,可以從兩個角度解釋,第一是網路環境容易讓相同聲音的人匯聚在一起,進而讓人們覺得「跟我有一樣的想法的人是多數」,因而比起在現實社會,在網路上更容易有極端發言;第二則是網路匿名性讓我們容易誤以為網路與實體社會脫勾,進而培養出網路上的「第二人生」,讓現實與虛擬的兩種人格判若兩人。

以上種種結果,讓網路上的人們變得跟實體社會很不一樣,不僅更大膽、更容易脫序,也讓侮辱、誹謗更容易在網路上發生。正是如此,社會也開始探討法律適用是否需有相應調整。

解讀焦點

-言論自由不是最大!哪些時候應該受到限縮?

1️⃣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言論自由」或許是最廣為人知、最常被提起的一種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尤其在網路發達後,我們無時無刻都在成為媒體——發限動、發文、留言、按讚——這是過往社會從未發生過的現象,我們身處在無處不媒體、人人既消費又生產的時代。

更重要的是,當台灣面臨中國極大的統一野心,台灣人常常會與中國高度管控的網路空間相對照,進而加強「言論自由,就是無拘無束、愛說什麼就說什麼的自由」的印象。正是如此的「迷思」,讓社會發生過一些紛擾:中天換照未通過而離開有線電視時,其高喊著「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旗幟;當新北發生令人痛心的未成年社會案件,網友的正義肉搜被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呼籲喊停之時,社會卻出現「修改少事法」的聲浪。

「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也是成就民主體制的重要基石,但這也不是不可限制的天條,事實上在憲法第23條就提到,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四種狀況下,政府仍有權力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因此,以下我們將介紹幾個對於言論自由限縮的情境。

2️⃣ 誹謗、事實查證、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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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就是限制我們「不能亂罵人」,而這是否違反言論自由,還要等待憲法法庭的最終判決。不過,類似的誹謗罪對我們「不能亂說謊」的限制,在2023年6月有最新的判決指出「誹謗罪並未違憲」。大法官認為,民主社會中跟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性言論,是人們認識公共事務並產生評價的重要基礎,而網路的出現更讓傳播效果變得更強大,所以不論是新聞媒體或一般人,在傳播資訊時有責任做好事實查證,以防止錯假資訊流竄,這樣才能真正確保自由言論市場的運作。

大法官也強調,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因為散播力及影響力極大,因此比起一般日常生活的口耳傳播,需要負起更大的查證責任。換句話說,雖然每個人都擁有言論自由,但是在傳播資訊時,都有責任確保資訊正確,否則可能會因此觸犯刑法。

但也要強調的是,規範電視新聞的《衛廣法》在2015年也有類似的修正,也就是明文要求新聞媒體有責任做好「事實查證(確保資訊為真)」及「公平原則(確保立場平衡)」,同時如果違反事實查證將會有罰則,但如果違反的是公平原則就沒有罰則,主要原因也是基於對言論自由的尊重。

3️⃣ 保護受害者、未成年人

雖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有些社會案件若遭公開,恐會造成受害人嚴重的二次傷害,這個時候言論自由就可能受到限制,像是《性侵害防治條例》第16條就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目的就是希望保障被害人隱私。

這個狀況在18歲以下未成年人更是常見,像是近期因新北割頸案引起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討論中,許多網友即主張第83條規定不得揭示少年保護或形式案件是「過於保護加害人」。類似的規範也在《兒少法》第69條,第一項大範圍地規定,針對特定的兒少案件,在沒有特殊狀況下任何人都不得報導或記載兒少的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

事實上,兒少法69條在2011年修正通過之時,也曾引發是否侵害新聞自由的相關討論,不過最後在保護兒少隱私權、避免其遭到二度傷害,並使兒少能順利回歸正常生活的目標下,完成這項修法行動。但是,若公開相關資訊有助於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時,將在有關機關共同審議後,能夠例外處理。

由此可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視傳播工具無遠弗屆的強大影響力,若毫無節制地無限上綱言論自由的意涵,不僅可能無法增進社會整體福祉,可能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而這也正是憲法為何仍保有對自由設限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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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隱私權

另一個容易與新聞自由牴觸的概念是「隱私權」,尤其是狗仔新聞正是仰賴窺探他人隱私的手段產製而成。「狗仔」雖然充滿負面標籤,但除了跟拍名人、爆料緋聞等屬腥羶色範疇的報導走向,許多攸關公共利益的重大弊案能坦露於世,也經常走在侵害隱私權的邊緣,像是台灣2003年SARS有週刊記者潛入醫院臥底報導就是類似案例。

在2011年大法官在689號釋憲中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限制記者在採訪時的跟追行為「沒有違憲」,換句話說,記者的新聞自由在一定條件下仍須受到限制。大法官認為,新聞記者必須在「具公共利益及新聞價值」的前提下,才能合理地以跟追方式採訪。此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間的判斷標準,也會因為「是否為公眾人物」而有變動,如果是公眾人物, 因其本身即具公共性,亦一定程度可受公評,因此隱私權保障自然會有所退縮。

除了狗仔跟追之外,如今社群媒體「路上觀察」風氣盛行,許多人經常會隨手拍攝後就上傳網路,這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權。台灣雖然沒有明文的肖像權規範,但司法實務上將其視為民法中的人格權,也就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肖像擁有是否公開與否的權利。因此,如果在路上隨意拍攝、上傳都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不過法院仍會考量「是否為公眾人物」、「是否具公益性質」、「使用手段的合理與必要性」等條件來做判斷。更重要的是,「爸媽曬小孩」的行為若沒有經過小孩同意,也是有可能違反小孩的最佳利益!

種種例子都說明,自由不是毫無限制,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四個理由之前,我們的自由與權力仍須有所調和與節制。尤其,從「具公共利益」作為許多斟酌或赦免的考量點,也可以證明,新聞自由要發揮的終極功能就是為公共服務。

洞悉未來

-當人人都是媒體,我們需要知道侮辱跟誹謗的線在哪裡

1️⃣ 「公然污辱罪」到底該不該除罪化?是與否之間,各自代表什麼?

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在2012年的演講中,曾經指出:粗口固傷害他人感情,但屬個人修養問題,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不可能也不應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但法務部代表則在言辭辯論時指出,「公然侮辱罪」要保障的不是個人情感而是人格權,也是國家有責任保護的基本人權。究竟,「侮辱」作為與事實無關的個人評價,是否應該由國家之力介入處理?如果保留,可能有什麼疑慮?如果除罪,可能衍生什麼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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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留:刑法+民法

刑法的角色,是國家以公權力追溯犯罪,其所欲保障的不全然是受害者,而是社會公益,因此不論是處以罰金或自由刑,都無法實質補償受害者;反之,如果受害者希望得到補償,必須透過民法途徑。而正因為「侮辱」是不基於事實的評價,若以刑法處理,將由檢察官帶著國家角度的主觀判斷追訴「犯罪」,進入法院後,雖然法官仍有一定客觀的審理規範,但要判斷主觀性極高的侮辱罪,仍容易因人而異。

不過,由於網路讓傳播環境出現匿名、傳播迅速、難以下架等特性,因此有人主張若不藉由國家公權力介入,根本難以處理。尤其,正是因為網路霸凌成為當代重要的社會問題,可能進一步逼迫受害人傷害自己,所以國家仍有責任遏止這類犯罪。


📌如果除罪:只剩民法

針對除罪化的主張,主要就根據上述對「國家介入私人紛爭」的疑慮,認為侮辱這種高度主觀的意見判斷,不應該由國家介入判斷,甚至施以刑罰。換言之,他們主張廢除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讓不基於事實的個人主觀評價所衍生之爭議,只透過民法(第195條)進行處理。

這可能有什麼弊病?由於民法屬於私法範疇,基本上得靠雙方當事人自己蒐證舉證、委請律師打訴訟,並不像刑法一樣有檢察機關等公權力介入,因此在網路的傳播情境下,可能就會較難追訴。而且,有人主張民事訴訟雖然可以「填補受害人損失」,但有些人更在意的其實是透過訴訟的過程替自己辯白。最後,有人擔心若只剩下民法的途徑,可能會出現「賠錢了事」的風氣,也就是有錢人比一般人更有本錢任意貶損他人,造成不平等與不合理的現象。

另外,雖然有人主張侮辱是不基於事實的批評,所以跟誹謗「可能阻礙社會溝通、損害公共利益」不一樣。但是,透過貶損一個人的人格,仍有可能間接影響公共利益,就像是在疫情期間不斷侵害指揮官的人格,造成社會不滿與不信任,可能導致防疫工作不易進行,因此除罪與否或許還是值得深思。

2️⃣ 我們的想法:罵人是自然反應,但要知道邊界在哪裡

回到前面我們提到「網路為什麼比現實社會更容易侮辱或誹謗人?」,其實是一個文化邊界的問題,也就是比起在現實社會,人們更容易在網路上「誤判」了人與人之間的邊界,進而對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尤其刑法第309條是「公然」侮辱罪,也就是說,大家對網路是否屬於「公開空間」的認知差異,可能就是這個法條至今變得爭議的主因。再舉個例子:跟同學私下一起抱怨或批評老師,應該是人人都有過的經驗,但是我們不太會在有老師出現的場合,或者在學校公佈欄留下這些抱怨或批評,這就是我們對於文化邊界的拿捏。

如同許宗力指出的「修養問題」,其實對文化邊界的拿捏就是一種需要依靠教育培養的「素養」,就像品德教育告訴我們要有禮貌、儒家文化告訴我們要尊師重道一樣,是每個人選擇遵循的價值體系所建構出相應的社會樣貌,這也是為什麼在新版的媒體素養白皮書中,指出「負責、利他」的教育方向。不過,如果主導輿論運作的是「市場機制」,而市場機制崇尚的是利己、而非利他的價值,那麼這恐怕就會成為理想與麵包的兩難,需要政府適度介入調節。

延伸閱讀:
余貞誼》我說妳是妳就是──PTT「母豬教」中的厭女與性別挑釁|https://bit.ly/3tY3Od8

3️⃣ 國家為什麼要處罰「說謊的人」?沒有誹謗罪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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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完侮辱罪,最後回頭談談誹謗罪。我們找到幾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可以一起想想看,為什麼國家有責任處罰散播謠言、說謊的人?如果誹謗罪除罪化,可能會造成什麼結果?

你還記得彭文正嗎?他不只是新聞學者,也是知名的政論節目主持人,他在2019年質疑總統蔡英文於英國所撰寫的博士論文造假,2021年彭文正遭北檢以「加重誹謗罪」起訴,隨後因其未出庭而遭通緝。質疑蔡英文論文造假的聲浪,一度成為台灣政壇攻防焦點,確實對公共利益有極大影響。

2022年,張斯綱、凌濤、楊智伃質疑時任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過去的科技部計畫涉及抄襲,當時也在政壇引起一波騷動,隨後陳吉仲提告誹謗罪,今年1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認定有罪。另外,今年總統與立委大選結束後,網紅愛莉莎莎等人也在網路上質疑「作票」,認為選舉不公,引起社會討論與對民主制度的質疑,中選會表示已依照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告,也強調「捏造及散佈、傳遞不實訊息者,是要負起法律責任的」。

上面三個例子,都證明誹謗言論可能對社會造成實質的衝突與影響,尤其在政治事務上更可能直接左右選民意志,或許以現況來看,透過刑法規範誹謗,不僅有其保護社會公益的價值,更透過刑罰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但同時也可以想想看,以國家之力規範誹謗可能有什麼問題?有什麼值得改進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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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關鍵評論網(2023)/公然侮辱罪傷害言論自由讓檢察官變「道德警察」?憲法法庭言詞辯論|https://bit.ly/41Tbgmh
2.關鍵評論網(2019)/「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哪裡?|https://bit.ly/3NUYmhW
3.王瀚誼(2022)/在社群軟體上罵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https://bit.ly/3SnVlcR
4.楊昇法律事務所(2019)/新聞報導與誹謗罪之關係|https://bit.ly/3RUbZiL
5.陳志宇(2003)/網路上的誹謗侮辱|https://bit.ly/47yCik2
6.王瀚誼/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https://bit.ly/3vsc99f
7.憲法法庭(2023)/公然侮辱罪案言詞辯論新聞稿|https://bit.ly/48FVkX2
8.公視新聞網(2023)/公然侮辱是否除罪改民事賠償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https://bit.ly/48M3sFl
9.中央社(2023)/人權會: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威脅|https://bit.ly/3vwtVbx
10.端傳媒(2022)/日本修法加大「侮辱罪」刑罰,這足以為網暴受害者伸張正義嗎?|https://bit.ly/48uVbpr
11.聯合新聞網(2023)/公然侮辱除罪激辯 法官:若真是娼妓雜碎 為何不能罵|https://bit.ly/3tNwiWT
12.聯合新聞網(2023)/贊成除罪化?許宗力:粗口屬修養問題|https://bit.ly/48vrqEW
13.林琨越/網路霸凌之我見|https://bit.ly/3O2zzZd
14.憲法法庭(2023)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https://bit.ly/4aYvy1X
15.陳順孝(2018)/公民新聞 演講簡報|https://bit.ly/3vHjxOn
16.陳雅慧(2009)/想像的新聞自由——從台灣媒體之現實檢討第四權理論|https://bit.ly/48DzQub
17.風傳媒(2023)/新北地院禁肉搜割頸國中嫌…要「PTT、Dcard下架貼文」引眾怒!司法院火速回應|https://bit.ly/3vCOHGy
18.法操(2019)/【兒少權益保護】什麼新聞可以報?什麼新聞不能報?|https://bit.ly/3vGsxTS
19.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bit.ly/3vFPyq2
20.立法院法律系統(2024)/中華民國1001111日通過之兒少法版本|https://bit.ly/3S13QJb
21.立法院公報(2011)/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https://bit.ly/4213pmI
22.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少年事件處理法|https://bit.ly/421G2JQ
23.兒少新聞妙捕手(2022)/兒少報導踩不得的紅線 – 兒少權法第69條的保護範圍|https://bit.ly/3RXE4Wi
24.法律010(2023)/肖像權定義是什麼?滿足3條件,按下快門你可能就侵權!|https://bit.ly/48Cq8It
25.憲法法庭(2011)/釋字第689號|https://bit.ly/3S4M47N
26.鳴人堂(2017)/楊貴智/臉書曬親情,家長錯在哪?|https://bit.ly/3O43xwb
27.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網友臉書社團發言,挨陳時中告「公然侮辱」|https://bit.ly/3HnACPZ
28.公視新聞網(2024)/控陳吉仲抄襲遭判拘役 藍議員、發言人將提上訴|https://bit.ly/3O8wya4
29.關鍵評論網(2023)/控蔡英文論文造假被反告毀謗名譽,彭文正二度向檢察官求償200萬元被駁回|https://bit.ly/3O8BpYT
30.自由時報(2024)/愛莉莎莎涉造謠作票列25案移送名單?中選會未證實|https://bit.ly/3OdEA1h
31.今週刊(2024)/愛莉莎莎質疑「作票」又稱用詞過當…說話要負責!中選會彙整造謠案移送法辦:不容傷害民主的人|https://bit.ly/3SnBNVH
32.法律百科(2021)/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https://bit.ly/42dD3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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