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訓後等了超過兩周,早上還打電話去詢問,得知昨天剛寄出,今天終於收到證書了。
原本的遊戲規則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三條:「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但過去並未落實執行,就算證書過期,只要參加複訓、完成訓練、測驗合格,就可以取得新的證書。
個人的三張證書效期分別是104年~107年、108年~111年、111年~114年,第二張證書沒有在107年過期前複訓,是到108年才再參加複訓取得證書。
新的遊戲規則
-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辦理。
- 二、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監督人應在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複訓,證書逾期未複訓者,應重新初訓。惟為避免施行後型行造成民怨,將施行1年緩衝期(114年1月1日開始宣導,1年緩衝宣導期,115 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逾期未複訓者,於緩衝期取得複訓資格;惟自115 年1月1日起,證書逾期未複訓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請機構及救災大隊於緩衝宣導期間加強對民眾宣導。
- 三、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請機構審查複訓學員資格不可逾期證書有效期間。
白話翻譯:115年1月1日起開始,嚴格照規矩來,證書過期等同無資格,需重新參加初訓並合格以取得資格;114年整年則為緩衝期,已經過期的可以直接複訓補上。
第三張證書是114年8月23日到期,有三種選擇:
- 照規矩來,114年8月23日前完成複訓,取得證書。(已完成此方案並取得新證書。)
- 利用緩衝期,在114年12月底前,雖證書已過期,仍可直接完成複訓,取得證書。
- 若115年1月1日後才參訓,因證書已過期且已逾緩衝期,必須重新參加十二小時的初訓並合格,才得再次取得證書。
第四張證書是117年7月31日到期,就只有兩種選擇:
- 117年7月31日前完成「複訓」,取得證書。
- 117年8月1日後完成「初訓」,取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