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之間有充足視距,是確保安全的條件之一。
視距能確保用路人有足夠時間進行判斷並避開衝突,視距分析的結果,則會影響路邊停車的範圍,以及交岔路口採取的管理措施(停標誌、讓標誌、紅綠燈管制等)。
德國設計規範要求道路交岔口、道路穿越自行車道或人行道處,以及行人穿越車道處,需停讓者應有足夠的視距。也就是在視距範圍的0.80m到2.50m高度間,不得有固定障礙物、車輛停放、或阻擋視線的植栽,但行道樹、路燈、號誌燈或類似設施則可允許出現在視距範圍,只是不得阻擋須停讓者從停讓位置轉入或穿越道路時,看見具有先行權者的視線。分析視距範圍時,小型車駕駛的眼睛高度設定為1.00m高處,大型車駕駛的眼睛設定為2.00m高處,需要被看到(亦即具有先行權)的車輛高度,設定為距地面1.00m高處。此外,視距範圍內,汽車可看見幼童或幼童可看見汽車的視線不得被阻礙。
視距分析需要證明以下三個視距滿足要求:
- 停車視距
- 駛入視距
- 穿越車道視距
停車視距

停車視距可以理解為當需要將車輛停下時(例如出現路口號誌),必須確保行駛看到的當下到停止點之間,具有足夠的長度將車輛煞停。特別在彎道路段,停車視距須確保車輛看到彎道後方的障礙物或標誌牌時,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將車輛煞停。

若車輛前方有下表的停車距離 Sh,代表可將車輛安全煞停。若是軌道車輛,則必須額外考量軌道車輛所需的停車視距。

駛入視距

駛入視距是針對在次要道路上停等準備匯入或穿越主要道路的車輛,駕駛往左與往右可看到朝自己行駛的主要道路車輛的距離。以這個距離配合停等位置所拉出來的三角形範圍,不應該有其他人車。當此視線範圍保持淨空,次要道路的車子才能判斷是否能安全進入或穿越主要道路,而不致干擾主要道路行駛的車輛。

更精確地說,駛入視距是指在主要道路邊線外3m處停等車輛必須擁有的視距。在次要道路停等的車輛,在其右轉駛入主要道路前,若要確保對主要道路車流的影響控制在合理的情況,上圖停等車輛的視距三角形的底邊長度 l 必須具有下表的長度。

若主要道路在外側設有自行車道,則次要道路車輛停等的位置,必須從3m增加至5m,以確保次要道路的停等車輛不會阻礙自行車道。
至於停等車輛與主要道路自行車的視距三角形,其底邊長度則為 lR=30m(在空間受限之處,允許縮短至 lR=20m),如下圖所示。

在上圖中,東西向是主要道路,南北向是次要道路,若主要道路沒有設置自行車道,則次要道路停等的車輛,將設定為停在道路邊線外3.00m處,此範例因設有自行車道,因此停等車輛設定為停在道路邊線外5.00m處,或距自行車道中心線3.00m處。
如果現場條件無法使停等車輛擁有上述的視線三角形,必須考慮採用其他措施(禁止停車、降低主要道路速限、以號誌控制、限制部分行車動線等)。
穿越車道視距

行人或自行車穿越道路的視距,和次要道路車輛穿越主要道路的情況很類似,只是行人和自行車的視距三角形底邊長度只需考慮主要道路的停車視距 Sh 即可。在行人與自行車穿越車道與暫時等候的區域,必須確保行人在垂直穿越方向具有停車視距表中的停車長度 Sh,如下圖所示。

上圖中,行人與自行車設定的停等位置為距離路緣1.00m的地方。Sh的起算點則和車輛不同,分別自行人穿越道的左右邊界開始起算。根據經驗,在穿越道路處,行人與自行車的視距範圍需求,通常比汽車駛入主要道路要求的視距範圍需求小(Sh < l)。
視距如果處理得當,可以避免次要道路車輛影響主要道路車流的安全與秩序,更可確保行人穿越道路時,行人與車輛都有足夠的時間與空間認知對方的存在,以進行安全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