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論先看
美國的立場一直很固定:二戰時期的文件(像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都沒有說清楚台灣最後屬於誰。美國的態度就是——「我們不表態」。
就像班上同學吵架,老師(美國)說:「我先不選邊站,等你們有正式結果我再看。」
📝 國民黨的主張有什麼問題?
國民黨常把「宣言、受降、條約」混在一起講,好像都能證明台灣主權歸他們。但實際上,這些東西法律地位不一樣。-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像開家長會時說「我們要努力讓小明考上好高中!」,這只是宣示目標,不是簽合約。
- 日本降伏文書:就像學生認錯寫悔過書,只代表「我接受處罰」,不是把房契或土地直接交出去。
- 舊金山和約:日本只說「我不要台灣了」,卻沒指名「要給誰」。就像你說「這件衣服我不要了」,但沒說是送給小明還是小華。
- 台北和約:主要處理國籍、財產,還是沒寫明「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的」。
⚖️ 一些常見說法拆解
- 「文件已經確認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 錯誤。文件裡沒有寫「主權移轉」,只是「日本放棄」,等於只丟掉東西,沒說交給誰。
- 「1945/10/25就是台灣光復日,中華民國行使主權」 ❌ 不正確。那天是盟軍讓國民政府來「代收日本投降」,就像老師派班長先幫忙收作業,不代表作業就是班長的。
- 「舊金山和約授權ROC取得主權」 ❌ 誤導。舊金山和約允許日本跟別的國家再簽條約,但沒寫「授權ROC主權」。台北和約也沒補上這一點。
- 「釣魚台(尖閣)隨台灣一起歸還」 ❌ 不成立。戰後美國把釣魚台當琉球的一部分來管,1972年又交回給日本,美國始終說「我不表態主權歸誰」。
- 「AIT說法錯了」 ✅ 錯的不是AIT。AIT(美國在台協會)只是再重複美國一貫立場:「二戰文件沒有決定台灣最終地位。」
🗓️ 事件時間線
- 1943:開羅宣言 → 只是說「戰後要處理台灣」。
- 1945:日本投降,國民政府來「接管」,但只是代替盟軍管理。
- 1951/1952:舊金山和約 → 日本放棄台灣,但沒說交給誰。
- 1952:台北和約 → 跟日本解決財產、國籍,還是沒說主權。
- 1972:美國把琉球(含釣魚台)交回日本管,但還是說「主權不表態」。
- 2025:AIT再強調,美國立場沒變:不表態。
🕳️ 還有爭議的地方
- 開羅宣言到底算不算法律文件?學界有不同意見。
- 台北和約在1972年之後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 釣魚台三方(中日台)各自主張,美國就是不表態,爭議就一直在。
💡 重點節錄
- 宣言 ≠ 條約:就像喊口號≠簽合約。
- 放棄 ≠ 移轉:就像丟掉東西≠送東西。
- 美國立場是:不表態、不改變現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