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
作者: 亞當.班福拉多

但即使檢察官、律師、法官、陪審團克盡職守,仍然會因為各種偏見、預設立場或一些不確定的因素,導致許多不平等的現象,例如:
(1) 檢察官會因為破案壓力,所以會用各種手段來對付嫌疑人。
尤其是重大案件,檢察官可能會透過漏夜偵訊、認罪協商、威脅利誘等方式,企圖得到嫌疑人的自白。有些無辜的人會因為這些手段而認罪,而承受不白之冤。

我們可能會想為什麼沒犯罪反而要認罪? 但人類在處於高壓與恐懼下,常常為了逃避眼前的痛苦,而做出不理性的判斷。試想,如果你被當成殺人犯而羈押起來,檢方三不五時對你漏夜偵訊不讓你睡覺,然後還出言恐嚇說已經掌握DNA證據和監視器紀錄,證明你就是兇手,我想許多人都會認罪求饒。
此外,如果檢方認定一個人就是嫌犯,他們會盡可能找出對他不利的證據,而將那些對他有利的證據隱藏起來或者無視(確認偏誤)。如果沒有其他人發現這樣的證據,那麼對於嫌疑人而言是很不利的。
(2) 證人可能會因為記憶不正確,而做出錯誤的指認。
在尚未掌握足夠證據時,警方往往會依據目擊證人的證詞作為辦案方向。但是證人的記憶並不一定是正確的,尤其在指認犯人時,如果指認到錯誤的人,會讓無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就算後面冤情被洗清了,在回歸社會後也會被貼上罪犯標籤,遭受不平等的對待。
我們常常會對言之鑿鑿的證人感到信任,認為他們說的話就是對的。尤其當證人在多次指認中都指向同一個人時,我們更容易相信那個人就是犯人。但事實上,證人的記憶並不一定可靠,因為在高壓或衝突的情境下,大腦往往會將注意力放在造成危險的事物上,例如刀、槍或暴力行為,不一定會注意到犯人的長相和穿著。
(3) 律師可能會因為被告的經濟條件、種族、外貌和行為舉止,而有不一樣的辯護品質。
有錢人可以花較多的錢聘請知名的律師團、專家證人或調查員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幫助自己減輕刑責甚至脫罪。而沒錢的被告只能依靠公設辯護人或經驗不足的律師,辯護品質明顯有落差。

律師也可能因為被告的身份、性別、年齡、種族、外貌和行為舉止,或者承接案件的多寡,來決定對一個案件是採取積極心態還是消極心態。如果能夠心有餘裕且同情被告,那麼律師就會多方辯護,幫助被告減輕其刑; 否則就會採取消極心態,得過且過。
此外,高知名的案件辯護律師也會積極介入,因為媒體效應可以打開自己的知名度,讓自己往後得到更多的機會。
(4) 法官和陪審團可能也會因為被告的不同條件,或者個人的立場或偏見,而做出不同的審判結果。
我們認為法官和陪審團要能夠客觀地看待事實,才能給予公平的判決。但是實際上法官和陪審團可能也會因為個人的立場或偏見,做出不同的審判結果。
《不平等的審判》一書中甚至提到法官的判決,可能會受到決策疲勞或者先前判決的影響。決策疲勞就是人在疲倦或飢餓時,大腦會傾向選擇「安全」與「省力」的選項,也就是維持現狀(不假釋、判重刑)。所以吃飯前或吃飯後的判決標準不一定一致。
先前判決的影響,例如法官預設今天要假釋5個人,如果他今天已經批准4個人假釋了,那麼第5個人的假釋標準會嚴格許多。
被告如果其貌不揚、態度不佳,或者身份、性別、年齡、種族上的差異,也可能受到不一樣的審判結果。即使是像法官這樣專業人士,都有可能受到某些偏見或心理因素的影響。更不用說陪審團或者國民法官這些非法律專業人士,可能更會受到情緒、輿論、偏見、喜好、從眾壓力等因素的影響,而產生不平等的審判。
雖然現行的司法程序允許剔除一些可能會偏坦某一方的陪審團或國民法官,不過作者亞當.班福拉多認為某些偏見或心理因素的影響仍然隱而不見或難以察覺,導致可能產生不平等的審判。
【如何改善不平等的審判?】
為了減少不平等的審判,讓無辜的人避免受到牢獄之災,以及讓犯罪的人能夠得到公平的審判,作者亞當.班福拉多認為應該在各個層面進行改革:
(1) 警察層面: 警察在執法或臨檢時,應避免因種族、階級、年齡或性別而有不同的對待方式,也不該僅憑直覺或個人偏好,就任意搜身或進行住家搜查。執法過程中若能全程錄影,不僅能保護民眾的權益,也能作為判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的重要依據。
此外,警方也應加強與社區居民的互動與合作,讓民眾感受到警方不只是執法者,更是守護地方安全的夥伴。當警民之間建立起信任,社區也會更願意主動協助警方,共同維護治安。
(2) 檢察官層面: 透過限制檢察官使用欺騙、認罪協商等方式,避免無辜被告因為壓力、威脅或利誘而認罪。同時要建立制度監控檢察官的行為,避免因為破案壓力而使用不正當的手段。
另外《不平等的審判》一書中提到影片拍攝的角度會影響一個人的判斷,如果視角是從檢方看向被告,那麼會對被告不利,反之則對被告有利。為了避免影片視角造成的影響,所以偵察過程拍攝視角最好是從第三方同時看向兩方,才能讓影片較客觀地呈現事實。
(3) 證人層面: 證人的說詞,不應當視為絕對的證據,而是當做一種參考的方向。在指證犯人過程中,檢方不應當預設立場,誘導證人指認他們想要的犯人,也不應當在法庭上要求證人重複指認犯人,因為這可能會影響到審判的結果。
(4) 科學證據層面: 有許多證據例如監視器影像、DNA與生物鑑定證據、物理與化學鑑定等等,檢方擁有這些證據就必須公開,而不是選擇公開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隱瞞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此外,《不平等的審判》一書中提到測謊器、腦神經檢驗結果,無法做為被告說謊的證據,因為目前仍無法做到百分百準確,而且許多因素例如緊張、分心、預先練習會影響到檢驗的結果。
(5) 司法制度應當設計成讓辯護人律師、檢察官、法官等各方面共同以尋找真相為目標,而非僅以勝敗為導向。現行對抗制(如美國、台灣)強調雙方辯論,但若能結合糾問制(如法國、德國)的精神,使各方共享資訊、共同查明事實,將能減少冤獄與不公平審判。
(6) 律師層面: 提供被告充分法律協助,特別是低收入、弱勢族群,藉以改善資源不均的問題。同時要增進律師對心理效應、認知偏誤的認知,以更科學的方式辯護。
(7) 法官層面: 透過合理排案與休息,減少因情緒、飢餓與疲勞產生的決策偏差。同時要讓法官了解隱性偏見、確認偏誤等心理學知識,並學會如何控制主觀情緒,才能夠客觀地審理案件,做出公平的判決。
此外,《不平等的審判》一書中提到可以透過虛擬審判,讓被告、證人、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和陪審團在線上進行審判,減少被告和證人的緊張和焦慮,還可以加速案件的審理進度(因為不用通勤)。不過可能會產生其它問題,例如有身分冒用或錄影外洩的風險; 或者缺乏現場壓力,可能會影響被告或證人的誠信表現。
(8) 陪審團或國民法官層面: 在審理前提供法律程序、證據解讀等教育,避免因無知而受偏見影響。同時要確保陪審團或國民法官組成多元,降低族群或社經地位偏見。
在針對高壓案件,必須提供心理輔導或討論引導,減少情緒化判決。
(9) 整體司法制度改革: 透過證據科學化,讓客觀的證據來做為審判的依據,而不是靠證人的證詞、被告或受害人的主觀意見來當做審判的依據。
同時要讓判決理由公開化,讓判決透明,大家都能檢視是否有偏差的論點。另外要成立冤案救濟機制,讓蒙受不白之冤的有機會能夠上訴,讓錯判有被修正的機會。
【如何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
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是《不平等的審判》一書中所提到另一個重要的概念,作者亞當.班福拉多主張嚴刑竣法無法阻止犯罪的發生,也無法阻止他們出獄後再犯,主要有幾項理由:
(1) 犯罪往往源自心理與環境因素,而非理性計算。
犯罪的原因可能來自於一時氣憤、大腦病變、精神異常、藥物成癮、一時貪念等等情況,或者小時候遭受虐或性侵導致人格發展有問題。嚴刑竣法雖然能夠威嚇想要犯法的人,衡量利弊得失而選擇不犯法,但是卻無法杜絕由心理與環境因素所構成的犯罪。
(2) 嚴刑會讓人害怕司法,而不是尊重法律。
嚴刑竣法會讓人害怕司法,雖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威嚇作用,但是卻會讓人不相信司法,甚至會對司法體系和執法者產生敵意。在遭受嚴刑竣法後的受刑人,在出獄後更難融入社會,甚至會產生報復社會的心態,繼續從事犯罪的行為。

(3) 監獄環境常讓人「學會更多犯罪技巧」。
監獄不但沒有改造功能,反而容易變成「犯罪者的學校」。剛入獄或刑期較短的受刑人容易受到老犯人影響,學會暴力與欺騙的行為,甚至找到下一次犯案的同夥。
此外,監獄環境可能存在著不為人知的暴力、性侵等非法行為,這會讓有機會更生的受刑人因為這些暴力行為而誤入更大的歧途。
(4) 單獨監禁和長期監禁會損害受刑人的心理健康,讓他們無法回歸社會。
單獨監禁會損害受刑人的心理健康,讓他們社交能力下降,心理健康受損。長期監禁也會讓人在出獄後難以回歸社會,一旦被社會所排擠,或者失去工作能力,那麼他們會因此走回老路,繼續從事犯罪的行為。
《不平等的審判》一書認為司法制度存在的意義,是為了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也就是預防勝於治療。為了避免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所以我們必須積極矯正受刑人的思想與行為,同時建立支援系統讓他們在出獄後能夠回歸社會。
但這當然需要社會大眾的支持,如果一個殺人犯被關幾年後就假釋出獄,並且在出獄後又犯了另一起案件,我想大部分的人都不能夠接受。
作者亞當.班福拉多認為有幾種方式可以減少犯罪率和再犯率:
(1) 避免長期監禁,而且審判期間不宜過長。
如果要讓罪犯得到教訓,那麼立即性地懲罰是必要的。就像《原子習慣》一書中提到人們傾向獲得立即性地獎賞,規避立即性地懲罰。立即性地懲罰會讓我們更加痛苦,記取這次的教訓。審判期間如果拖太長,會讓懲罰被延後,反而會失去懲罰的意義。

同時為了避免罪犯日後無法回歸社會,所以刑期不宜過長。不過通常重大案件審判期間都會拖得很長,尤其是有關死刑的判決。而且如果因為這項理由而重罪輕判,那麼我想許多人都無法接受。法律如果只用來保護加害人的話,那麼誰來保護被害人呢?
(2) 從「懲罰」轉向「預防」。
如果能夠從改善貧窮、杜絕毒品、改善家庭暴力、改善教育程度、建立心理輔導體制等方面來改善民眾的環境和心理健康,那麼就能夠降低犯罪率的發生。對於輕罪者或者青少年,也要積極介入輔導,幫助他們回到正軌,減少重返犯罪的可能。
懲罰是不得已的最終手段,司法體系應當被設計成讓犯罪的人能夠重返社會,透過教育與矯正,讓受刑人在出獄後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與居所。臺灣和許多國家的監獄也有設置作業工場,讓受刑人透過勞動學習技能、獲取報酬或者償還損害,算是不錯的培訓體制。
(3) 一般民眾應當將犯罪視為社會的疾病,而不是用異樣眼光來看待罪犯。
我們常常會用異樣眼光或偏見來看待罪犯或者嫌疑犯,讓他們在日後難以回歸社會。但如果我們能夠接受犯罪是社會存在的疾病,那麼我們就會想要去改善它們。
改善的方法包括透過教育、就業輔導、心理輔導與社會支持制度,讓潛在的犯罪者能在問題發生前獲得幫助,讓曾犯錯的人也能重新開始。
(4) 改善監獄環境與管理。
為了避免惡劣的監獄環境讓受刑人墮落,所以我們必須改善監獄的環境和管理制度,避免暴力和性侵等非法行為的發生。同時要讓受刑人適當接觸人群或家人,讓他們不至於失去交際的能力。另外單獨監禁時間不宜過長,避免損害到受刑人的心理健康。
【結語】
《不平等的審判》主要是在談美國司法制度不平等的現況,至於臺灣司法制度現況如何我也沒有特別研究。只知道臺灣的司法常常重罪輕判,或者殺人犯關個幾年就假釋出獄趴趴走。最近還出現曾犯下隨機砍人的男子,出獄後又隨機砍孩童的新聞,讓人不禁懷疑臺灣的社會安全網是否破了一個大洞?
臺灣司法還常常出現同罪不同審判的結果。看看最近幾年貪污案的審判,不同政黨傾向的嫌疑人有不同的待遇,會讓人懷疑法官的公正性。但實情如何我也不得而知,我相信大部分的檢察官、辯護人律師、法官還是很盡責的,只是或許像本書所說的,存在某些偏見或錯誤的認知,讓司法做出不平等的審判。
《不平等的審判》比較沒有提及有精神問題的罪犯應當如何處置的問題,雖然說他們可能無法控制他們的行為,但是某些人會利用這個漏洞,企圖假裝自己有精神病史想要逃過司法的制裁。這樣的行為當然不被我們所接受,我們也會擔心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在出獄後是否能夠避免他們再犯下其它的罪行。
不管如何,我們都希望司法制度能夠給予大眾一個公平正義,讓無辜的人洗清冤屈,讓罪犯受到適當的處罰。同時也希望受刑人順利被矯正,回歸社會後不再犯下罪行,讓人們更加相信司法; 潛在罪犯也能夠及時透過教育與輔導,避免他們犯下大錯,讓社會安全網發揮它應當具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