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27 題契約效力解析
保險契約的效力是保險法中的核心議題。當契約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基本原則時,其後果通常是:無效(Void)、得解除(Rescindable/Voidable)或效力停止(Suspension)。其中,「無效」是最嚴重的後果,代表契約自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本題旨在區分各種常見的違法情事中,哪些會導致契約立即無效,而哪種情況的法律效果是給予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權(亦即非自始無效)。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27:下列何者非屬可構成契約無效之事由?
-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 (B) 超額保險之契約,係由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
- (C)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限度者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根據提供的答案源,正確答案為 (B)。
選項逐一解析與法律概念說明
正確答案 (B) 的法律效果是「得解除契約」,這與其他選項直接導致契約「無效」的法律後果不同,因此是「非屬可構成契約無效之事由」的正確選項。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 法律後果: 契約無效。
-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複保險的目的是防止道德危險,一旦涉及惡意,契約自始即無效力。
- 生活案例:
- 張先生有一棟價值 500 萬元的舊屋,他向 A 保險公司投保 500 萬元,又向 B 保險公司投保 500 萬元,且故意不告知 A、B 兩公司他重複投保的事實,目的在於一旦發生火災,可以獲得 1,000 萬元賠償。由於他有不當得利意圖,這兩張保單都無效。
(B) 超額保險之契約,係由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
- 法律後果: 得解除契約。
-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適用於財產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這屬於可撤銷/解除的範疇,保險人擁有選擇權利,而非契約自始無效。
- 若無詐欺: 若無詐欺情事,超額保險契約僅在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生活案例:
- 李先生將一輛市價 50 萬元的汽車,謊稱是 100 萬元名車並以 100 萬元投保車體險。保險公司發現詐欺後,可以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損失。契約在被解除前並不一定自始無效。
(C)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限度者
- 法律後果: 契約無效。
-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這是為了保護保險人計算基礎的正確性,超限即突破了契約承保的核心基礎,故契約無效。
- 生活案例:
- 某壽險商品規定最高投保年齡為 70 歲。張奶奶實際年齡為 72 歲,但謊報為 70 歲投保。由於她已超過保險公司承保的年齡限度,該壽險契約無效。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 法律後果: 契約無效。
-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這是為了保障人身自由,避免道德危險(即買保險後企圖傷害被保險人)。
- 生活案例:
- 甲先生未經好友乙先生同意,就以乙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高額壽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由於未取得乙先生的書面同意,這份保險契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