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用語的意義已具有普遍共識,在使用上不會造成汙名化和(或)對兒童造成傷害。
「性剝削兒童從事賣淫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in/for prostitution)」經常被簡稱作「兒童賣淫 (child prostitution)」。構成此種形式剝削的要件包括兒童從事性行為以換取有價值的物品(如金錢、物品、住所、食物、藥物等等)(或對此交換的承諾)。不過,不一定是當事兒童收到這些交換的物品,反而經常是由第三者接收。此外,另一方也不一定會真的給予所承諾要交換的物品;僅僅是做出交換的承諾便足以構成兒童賣淫,即使該承諾從未實現。
「兒童賣淫」一詞已受到許多質疑,因為其詮釋可能暗示著這是一種正當的性工作,或是兒童在知情狀況下同意自身進行賣淫。因此,建議使用其他較能反映出兒童作為剝削被害人且需要受到保護的詞彙。事實上,即使只是稍微改變一下這個詞,將「兒童賣淫 (child prostitution)」改為「使兒童賣淫 (prostitution of children)」,都可表示兒童因為屈從於某個人/某件事而去賣淫,而非出自其自由選擇。結論:
為避免被剝削賣淫的兒童受到汙名化的風險,或無意中將兒童賣淫正當化,最好避免使用「兒童賣淫」一詞,而是以其他用語來定義這個現象。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國際法下,對該行為的描述仍可見於經常使用「兒童賣淫」一詞的既有法律文件中,但締約國仍可使用其他更適切的詞彙來將這樣的行為有罪化。使用「賣淫中的剝削 (exploitation in prostitution)」或「為賣淫目的之剝削 (exploitation for prostitution)」等用語,會是更適合處理此議題的方式,因為這些用語強調兒童受到剝削的要素,且毫無疑問地認定兒童不須對因自身狀況而發生的行為負責。
關於【菲菲小學堂】專題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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