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32號民事判決(1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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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教師也是國家法律保護的對象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於學校中,對於被告甲少年的抽菸行為進行管教與限制,因不滿教師管教遂於教室走廊,徒手毆打原告教師之臉部與頭部而致傷。原告教師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少年賠償,並請甲父連帶賠償。


二、法院怎麼說?

1、依民法184、187、195條規定

民法184(1)前:甲少年賠償

民法187(1)前:甲父連帶賠償

民法193(1):減損原告教師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195(1)前:對原告教師非財產損害的精神賠償

承前,被告甲少年毆打原告教師致受有體傷與物損,是原告教師主張被告甲少年故意不法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與財產權,從而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實屬有據。

2、甲母為什麼不用連帶賠償?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此權利義務原則上不能拋棄,但雙方協議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可約定由一方行使。在這樣的情況下,監護權之行使,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從而在客觀上無法監督其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當然也就不能令其為子女的侵權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因甲少年之父母離異,監護權歸於父親,因此母親不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母親學歷低、收入差,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結論:賠償教師新台幣22150元。


[小編的話]:站在教師的立場,這是個正確的判決,但如果有機會的話,或許可以深究這個家庭的狀況,看是否可以給予什麼樣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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