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勞工育有2歲以下子女時,雇主應每日提供1小時的哺(集)乳時間,並應計入工時計算。若雇主拒絕提供,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不過,在實務上,「哺乳時間能否作為提前下班的理由」仍是爭議焦點。
勞動部曾明確表示,哺(集)乳時間確實可在每日工時中安排,勞工可以申請於下班前一小時使用,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必須同意勞工「提前下班」。雇主得要求勞工在哺(集)乳後返回公司打卡、簽退。勞動部指出:「哺(集)乳時間的本意,是保障哺乳權益,而非讓勞工提早離開職場。」
在司法實務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111 號民事判決更進一步釐清此點。該案中,勞工主張自己依法享有60分鐘哺乳時間,可於每日11:30與16:30前往哺乳後直接下班;但雇主認為應回公司報到或打卡。法院在審理時援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1010132489號函文:「受僱者親自哺乳之場所,如事業單位內有哺集乳設施,受僱者宜盡量使用,若無,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行為,尚無不可。」
不過,法院明確指出,該函釋的本意只是賦予勞工「選擇哺乳地點的彈性」,以利哺乳婦女找到身心最舒適的環境,並未賦予「哺乳後可逕自下班」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工可以選擇離開職場到外部場所哺乳,但應於60分鐘內返回,並向雇主報備或回公司簽退。法院進一步指出,若雇主提供哺乳室時須登記使用,離開工作場所卻不需任何回報,反而會造成「舉輕以明重」的不平衡。允許勞工以哺乳名義直接下班,不僅使雇主難以確認哺乳行為是否實際發生,也增加了工作場所安全與人員管理的不確定性。基於職場安全與管理責任考量,勞工於哺乳結束後理應比照一般程序返回工作場所,再依正常方式下班。
綜合勞動部與法院見解可知:
哺乳時間屬於「工時計入」的權益,但不等於「提前下班權」。
勞工可於下班前使用哺乳時間,但雇主可要求回公司報到或簽退。
哺乳地點具彈性,但使用後仍應報備,以維持工作場域安全與信任。
若勞工因照顧需求確實希望調整上下班時間,可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申請「彈性工時」,減少每日工時或調整上下班時段,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此舉比誤用哺乳時間「提前離開」更符合法令精神,也能兼顧職場運作與家庭照顧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