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常有勞工反映:「公司突然改我的上班時間,從夜班變成日班,沒問過我,這樣合法嗎?」
這個問題,其實法院早有明確見解。
一、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也就是說,若雇主擅自改變工作條件,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勞工可以即時離職並主張資遣相關權益。「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改上班時間」是否就等於違約?法院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二、法院怎麼看這件事?
臺灣高等法院在98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判決中指出:
勞動契約是一種長期、持續性的關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市場變化,為了維持營運,可能需要調整產品、服務,甚至員工的工作內容、地點或時間。
法院強調,如果認為「一旦簽了契約就不能動」,企業管理會陷入僵化,不僅影響競爭力,也可能讓雇主不敢雇用新員工。
因此,只要調整是基於合理的營運或管理需要,且:
- 勞工仍能勝任調整後的工作;
- 薪資、休假等勞動條件未被削減或惡化;
那麼,即使雇主未事前取得勞工同意,基於企業上之經營而作出勞工之工作時間、地點、職務內容之調整,亦非當然發生違反勞動契約之問題。
從而,勞工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之變更,縱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調整,亦非當然發生違反勞動契約之問題。
三、案件結果
本案中,雇主將勞工從夜班改為日班。
法院認為這項改動是出於管理與營運需要,勞工仍可勝任工作,且薪資條件未變。 因此,這樣的調整不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誠信原則,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並不成立。
法院最終判勞工敗訴。

📚 案例出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民國99年4月7日 案由:給付資遣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