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新鮮人宥榕終上去跟朋友去香港自由行,還好有去請教人事主任赴港澳地區登錄的業務!這次朋友約去南京旅遊觀光,再去詢問人事主任才知道赴陸需要申報的程序更多,轉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整理資訊給公務同仁知悉。

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 、 澳門 ,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 兩岸條例 )第 9條第3項、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簡任 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 並無平、假日之區分。
- 上開規定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年 4月 10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號函及銓敘部 114年 4月 15日部法三字第1145813500號函 通函全國各機關, 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 依行政院 114年 9月 10日 核定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點第 7款第 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 )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 ,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 (構 )留存。
簡任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
- 未經內政部許可 不准出境赴陸: 依兩岸條例第 9條第 3項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 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 未經內政部許可 不得赴陸 ,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 。
- 特殊情況於具結後准許出境赴陸: 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 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 。
行政院已於本 (114)年 9月 22日訂定 違法 (規 )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內政部將修正 違法赴陸裁罰基準- 行政院已訂定懲處原則行政院業以本年 9月 22日 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號函訂定「 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 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及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 ,並 均 自 115年 7月 1日起正式實施, 請相關機關配合自 函頒日起向機關宣導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
- 內政部移民署 修正違法赴陸裁罰基準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增訂應審酌違反情節輕重、受責難程度、危害程度等情形,於法定罰鍰最高額至最低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建立 公務員赴陸港澳 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
由 各機關政風單位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進行通報
- 內政部移民署 修正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10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 11點、第 12點「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等有關返臺 通報規定,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公務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陸委會、法務部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廉政署、調查局 )及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 )各依權責進行後續處理。
- 法務部 廉政署 各機關 公務員赴陸 港澳 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 由 機關政風單位 (如未設政風單位將由上級政風單位指示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相關單位即時通報。
辦理期程
- 實施日期
- 第貳點第一項「 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 ,赴陸部分 業經人事總處 114年 4月 10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號函及銓敘部 114年 4月 15日部法三字第 1145813500號函通函全國各機關 實施 赴港澳部分 業經行政院核定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 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本年 9 月 10 日起實施 。
- 第貳點第二項「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 第四項 「 公務員赴陸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由各機關政風單位主責向陸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進行通報」 及第五項 「 全國各機關定期抽查違法赴陸機制,由機關政風單位主責每年辦理 」訂定自 115年 1月 1日起正式實施。
- 第貳點第三項「 行政院已於本年 9月 22日訂定違法 (規 )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 並 定自 115年 7月 1日起正式實施 。
- 宣導作業: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公務員赴陸專區 」。
- 公務人員赴陸許可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圖文宣導





